索引号: | 1134160073302996XP/202404-00060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政策解读:《呼伦贝尔市开办企业“全城通办”实施方案》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24-04-29 | 发布日期: | 2024-04-29 |
一、背景依据
为加快提升网上政务服务能力,满足企业和群众同市异地办事需求,探索“区域通办”,提升全城优化营商环境水平,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方案的主要内容
《呼伦贝尔市开办企业“全城通办”实施方案》由“全城通办”的含义、“全城通办”的模式、责任分工及相关要求构成。
三、工作任务
(一)内资企业全程网办。申请人自行在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开办一网通平台申请或就近前往具有该类型企业登记职能的政务服务大厅“开办企业”专区由专区窗口工作人员辅助申请,无需提交纸质申请材料,由业务属地部门远程审核。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可选择邮寄服务领取结果物。
(二)外资企业异地代收代办。申请人就近前往具有该类型企业登记职能的政务服务大厅“开办企业”专区提交纸质申请材料,由专区窗口工作人员进行代收代办。专区窗口工作人员收件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身份核验、辅助进行网上数据填报,同时通过扫描传送、邮件快递等方式将纸质申请材料转交业务属地部门,由属地部门远程审核。材料异地流转时间不计算在该事项承诺办结时限内。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转出的,需及时告知申请人和转入机构。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可通过选择邮寄服务领取结果物。
四、保障措施
1.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外公示部门企业审批权限,权限有变动的应立即做出更改。
2.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申请人可以网上提交材料或可以通过数据共享查询、校验核对的,不得要求申请人线下提交;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开办企业”专区窗口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材料和时限要求,申请人提交补齐补正材料后,市场监管部门应在承诺办理时限内及时办理。
4.各地、各部门应当将开办企业“全城通办”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在办公场所、人员配备、设施设备、平台运维、邮寄快递等方面予以保障。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级政务服务机构提供政务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5.围绕工作任务安排,有序开展“全城通办”工作。同时利用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大厅LED滚动屏、条幅、宣传册等做好政策解读、服务推广,加大全城通办改革宣传,提升公众知晓度,积极引导企业和群众就近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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