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5210031852324X6/202404-00034 | 组配分类: | 市本级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开办企业“全城通办”实施方案》的通知 | 文号: | 呼市监注字〔2024〕5号 |
成文日期: | 2024-04-28 | 发布日期: | 2024-04-28 |
为加快提升网上政务服务能力,满足企业和群众同市异地办事需求,探索“区域通办”,提升全城优化营商环境水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联合组织制定了《呼伦贝尔市开办企业“全城通办”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抓好落实。
联系人:张庚,联系电话:8112308。
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呼伦贝尔市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2024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呼伦贝尔市开办企业“全城通办”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提升网上政务服务能力,满足企业和群众异地办事需求,探索“区域通办”,结合365体育投注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全城通办”的含义
“全城通办”是指申请人可以不受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限制,选择就近到具有该类型企业登记职能的市、旗、区政务服务大厅“开办企业”专区进行申报的全新服务模式。打破属地办理的限制,由传统的固定地点转变为由申请人根据便利、自愿原则任意选择政务服务大厅,满足服务对象“就近、便利、高效”办事的需求。
二、“全城通办”的模式
(一)内资企业全程网办。申请人自行在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开办一网通平台申请或就近前往具有该类型企业登记职能的政务服务大厅“开办企业”专区由专区窗口工作人员辅助申请,无需提交纸质申请材料,由业务属地部门远程审核。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可选择邮寄服务领取结果物。
(二)外资企业异地代收代办。申请人就近前往具有该类型企业登记职能的政务服务大厅“开办企业”专区提交纸质申请材料,由专区窗口工作人员进行代收代办。专区窗口工作人员收件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身份核验、辅助进行网上数据填报,同时通过扫描传送、邮件快递等方式将纸质申请材料转交业务属地部门,由属地部门远程审核。材料异地流转时间不计算在该事项承诺办结时限内。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转出的,需及时告知申请人和转入机构。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可通过选择邮寄服务领取结果物。
三、责任分工
(一)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开办企业“全城通办”工作牵头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协调推进、跨区域沟通、指导监督辖区内开办企业“全城通办”工作。
(二)各级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是本行政区域内政务服务大厅“开办企业”专区管理部门,负责为申请开办企业“全城通办”业务的申请人提供指导服务;负责安排专人办理开办企业“全城通办”业务相关咨询、指导服务和投诉事宜。
(三)开办企业各环节审批部门是开办企业“全城通办”工作的实施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以及“一网通办”流程做好具体审批工作。同时负责按照“全城通办”总体部署指导本部门跨区审批业务的协调对接工作。
四、相关要求
1.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外公示部门企业审批权限,权限有变动的应立即做出更改。
2.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申请人可以网上提交材料或可以通过数据共享查询、校验核对的,不得要求申请人线下提交;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开办企业”专区窗口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材料和时限要求,申请人提交补齐补正材料后,市场监管部门应在承诺办理时限内及时办理。
4.各地、各部门应当将开办企业“全城通办”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在办公场所、人员配备、设施设备、平台运维、邮寄快递等方面予以保障。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级政务服务机构提供政务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5.围绕工作任务安排,有序开展“全城通办”工作。同时利用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大厅LED滚动屏、条幅、宣传册等做好政策解读、服务推广,加大全城通办改革宣传,提升公众知晓度,积极引导企业和群众就近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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