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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文号:
成文日期: 2023-08-01 发布日期: 2023-08-01
《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8-01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近日,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印发了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呼公积金发〔2023〕37号),实施细则自2023年8月1日起执行。为方便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广泛知晓和正确理解政策相关内容,现将政策主要调整部分解读如下:

一、缴存部分

解读一:专管员应符合哪些要求?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当设专管员负责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相关事宜,并在公积金中心登记。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发生变动,应当及时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应为本单位或本系统在职职工。

解读二:增加了哪些缴存类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之外的其他类型企业、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雇工人数较多且稳定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参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的缴存方式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

解读三:劳务派遣职工,应由谁缴纳住房公积金?

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被派遣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事宜。未明确的,由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解读四:申请表发生了什么变化?

优化归集业务申请表格,实现所有归集业务全部线上办理,使用《网厅归集业务办理确认表》《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开户职工授权统计表》《住房公积金职工信息变更申请表》《缴存单位错账调整申请表》《住房公积金缓缴申请表》,业务办理“一简到底”。

解读五:明确执法部门

因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不具备执法权,明确由公积金执法部门依照行政法规授权履行行政执法职能。

二、提取部分

解读一:此次增加了哪些提取类型?

1、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进行自住住房改造提取;

2、缴存人本人及其配偶、子女,以及夫妻双方的父母因重大伤病等事件或遇到突发事件(如火灾等),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提取。

解读二:增加了哪些提取申请人?

子女、父母

解读三:不予办理提取情形有哪些?

1.提取申请人及其配偶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但该提取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除外;

2.提取申请人及其配偶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责任的;

3.提取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或依据有关规定限制提取的。

本细则发布之前提取申请人及其配偶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责任的执行原政策,即:本人及其配偶有担保的借款人有还款逾期6期以上等行为不予办理住房消费类提取。

解读四:办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进行自住住房改造提取需要提供哪些提取要件?

1.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2.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同意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文件

3.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协议)

4.有效付款增值税发票。

解读五:缴存人本人、配偶、子女,以及夫妻双方父母因重大伤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提取的,需要提供哪些提取要件?

1.旗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诊断证明

2.当年的医药费专用发票

3.户口簿或身份关系证明材料

解读六:怎样认定重大疾病?

重大疾病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进行认定,即缴存人所在地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累计为患者支付的医药费已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进入大病医疗救助范畴。

解读七:遇到突发事件(如火灾等)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提取的,需要提供哪些提取要件?

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如《火灾损失核定书》、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等。

解读八:办理提取业务时,需要提供哪些个人证件?

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原则上应当由本人办理,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签署的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与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配偶提取提供配偶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同户籍子女、父母提取提供同户籍子女、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同户籍户口簿或身份关系证明材料;提取人公积金业务主办行借记卡。

解读九: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时应注意什么?

根据提取审核工作需要,公积金中心有权要求提取申请人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并配合相关的核验工作;提取申请人拒绝配合的,公积金中心有权作出不予提取的决定。

对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间隔不足6个月或1年内频繁交易3次以上(含3次)、异地购房尤其是非户籍地非缴存地购房、非配偶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要严格审核住房消费行为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住房消费行为及证明材料不具备真实性的,公积金中心有权作出不予提取的决定。

提取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对提取申请人制造虚假证明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责令其限期退回所提款额。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