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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100MB19327583/202208-00008 组配分类: 市本级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市医疗保障局 主题分类: 医疗保障 / 通知
名称: 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作的通知 文号: 呼医保办发〔2022〕35号
成文日期: 2022-08-03 发布日期: 2022-08-04
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04 09:17 来源:市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旗市区医疗保障局、税务局、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助企纾困,根据《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内医保发2022〕20号)精神,落实好相关工作,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联合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印发的《关于做好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作的通知》(内医保办发2022〕1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工作要求

(一)医保经办机构与税务部门加强部门协作,规范操作流程,全面落实“免申即享”等政策,做好政策宣传和数据共享。

(二)2022年8月4日前,各旗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将中小微企业划型结果上报至呼伦贝尔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基金征缴科。

(三)各旗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要建立提醒机制,在补齐缓缴费款截止期前,提醒缴费企业备足资金,防止不能按时足额缴费等系列问题发生。

二、统计核算口径

医保经办机构将核定后的缓缴人数及缓缴金额明细等信息实时传送同级税务部门,监控缓缴情况。按照自治区统计核算要求,统一核算口径和办法,联合审定数据一致后上报或对外提供。

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联络人:范敬文  0470-8115841

市税务局联络人:包尔曼  0470-8578058      

         

         

呼伦贝尔市医疗保障局         呼伦贝尔市税务局

2022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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