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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市商务局(口岸办公室)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 / 公民 / 通知
名称: 【文字解读】呼伦贝尔市商务局行政审批容缺受理制度(试行) 文号: 呼商字[2021]18号
成文日期: 2021-03-08 发布日期: 2021-03-08
【文字解读】呼伦贝尔市商务局行政审批容缺受理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21-03-08 来源:市商务局(口岸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起草背景

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服务效能,加快推进行政审批“放管服”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政务中心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制度(试行)>的通知》(呼政务字〔2020〕12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呼伦贝尔市商务局行政审批容缺受理制度(试行)》。

二、办理流程

(一)容缺申请

申请人申请容缺受理时,应当提交签字确认的容缺受理承诺书。以公民名义申请的,需要承诺书签名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以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名义申请的,容缺受理承诺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委托办理容缺受理政务事项的,被委托人应当提交委托书。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提供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1)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2)已经知晓窗口告知的全部内容;

(3)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4)在承诺期限内补正全部容缺材料;

(5)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二)容缺受理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应先予受理;对可容缺的材料,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方式、时限及超期补正的处理方式。在申请人按规定作出容缺受理书面承诺书后,出具《容缺受理补正材料通知书》(附件3)。

(三)容缺补正

申请人可以通过邮政寄递、电子邮件、传真以及窗口单位认可的其他方式补正容缺材料。

(四)容缺时限

申请人在承诺期限内补齐所有容缺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在承诺期限内出具办理结果。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不能补正全部材料或所补正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终止办理该容缺受理行政审批事项,并在终止办理后1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退回申请人。申请人因容缺受理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