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预算部门(单位)、各旗市区财政局:
为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质量和专业化程度,规范和引导第三方机构从事预算绩效评价业务,市财政局制定了 《呼伦贝尔市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呼伦贝尔市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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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质量和专业化程度,规范和引导第三方机构从事预算绩效评价业务,《财政部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21〕6号)、《关于印发<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监〔2021〕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单位)等管理、使用财政资金的主体(以下统称委托方)开展预算绩效评价工作,需要借助第三方机构力量参与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向委托方提供预算绩效评价服务,独立于委托方和预算绩效评价对象的组织,主要包括专业咨询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
第二章 第三方机构遴选
第四条 参与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的第三方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备开展预算绩效评价工作所必需的人员力量、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三)治理结构健全,内部质量控制完备,具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资产管理、保密管理、业务培训等管理制度;
(四)具有良好信誉,3年内在预算绩效评价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五)符合绩效评价工作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在预算绩效评价工作中,委托方可将绩效评价业务全部委托或部分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
全部委托是指在绩效评价工作中,将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数据采集、问卷设计及调查、评价标准制定、实施评价、撰写报告等工作,整体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
部分委托是指将绩效评价工作的部分事项、业务,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
第六条 不得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的事项:
坚持委托主体与绩效管理对象相分离,禁止预算部门或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自身绩效管理工作开展评价。对于绩效目标设定、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等属于预算部门或者单位强化内部管理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确需第三方机构协助的,要严格限定各方责任,第三方机构仅限于协助委托方完成部分事务性工作,不得以第三方机构名义代替委托方对外出具相关报告和结论。
第七条 第三方机构在安排评价工作组成员时,应回避与被评价单位有关系的人员;评价工作组在确定评价专家时,不应选择与被评价单位存在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的专家。
第三章 第三方机构职责及行为规范
第八条 接受委托预算绩效评价相关工作的第三方机构,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根据合同(协议)约定,提交服务内容的工作方案。
(二)业务工作接受委托方的监督。
(三)按照预算绩效管理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公平、公正地开展预算绩效评价工作,按时保质保量提交工作成果。
第九条 第三方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并按照以下原则从事预算绩效评价业务:
(一)独立原则。第三方机构应当在委托方和被评价对象提供工作便利条件和相关资料情况下独立完成委托事项。
(二)客观原则。第三方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事项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开展预算绩效评价,不得出具不实预算绩效评价报告。
(三)规范原则。第三方机构应当履行必要评价程序,合理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样本,对原始资料进行必要的核查验证,形成结论并出具预算绩效评价报告。
第十条 第三方机构从事预算绩效评价业务应当设立绩效评价主评人。绩效评价主评人由第三方机构根据以下条件择优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与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相适应的学历、能力;
(三)具备中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评估师、律师、内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咨询工程师等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资质;
(四)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其中从事预算绩效评价工作3年以上;
(五)具有较强的政策理解、项目管理和沟通协调能力;
(六)未被追究过刑事责任,或者从事评估、财务、会计、审计活动中因过失犯罪而受刑事处罚,刑罚执行期满逾5年。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主评人应当加强对所负责的预算绩效评价工作质量的控制,全面落实执业规范与流程控制要求,在评前调研、方案制订、报告撰写、专家评议、沟通协调等主要环节发挥主导作用。绩效评价主评人不得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预算绩效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 第三方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和本市有关要求,通过信息系统录入机构信息、主评人信息、内部管理制度、不良诚信记录、主要绩效评价业绩等信息。第三方机构应当对其录入的信息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第三方机构应当在了解被评价对象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自身胜任能力以及能否保持独立性,决定是否接受预算绩效评价委托。确定接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与委托方签订书面业务合同,明确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委托评价的项目和内容、履行期限、费用、支付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归档责任、违约责任、利益冲突回避要求、争议解决的方式等内容,并严格按合同条款执行。
第十四条 第三方机构从事预算绩效评价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将预算绩效评价业务转包;
(二)未经委托方同意将预算绩效评价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
(三)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
(四)出具本机构未承办业务、未履行适当评价程序、存在虚假情况或者重大遗漏的评价报告;
(五)以恶意压价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
(六)聘用或者指定不具备条件的相关人员开展业务;
(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五条 第三方机构的评价工作人员应以高度的责任心、良好的工作态度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在评价期间,第三方机构的评价工作人员应廉洁自律,不得接受被评价单位的馈赠,不得对被评价单位有任何形式的索取。
第十六条 第三方机构的评价工作人员在沟通中应不得干预和影响被评价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得因任何原因对被评价单位施加压力,评价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不得由被评价单位支付,不得将评价工作组的日常工作转移给被评价单位。
第十七条 第三方机构从事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制度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合理使用并妥善保管有关资料,严格保守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并有权拒绝项目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十八条 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评价工作及评价报告涉及的信息资料负有保护信息安全的义务。未经委托方及其同级财政部门同意,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露、公开评价报告和相关文档资料。
第十九条 第三方机构参与评价的工作人员应对收集评价资料的完整性负责,并认真审核评价资料。第三方机构对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呼伦贝尔市财政局披露,不得隐瞒和提供虚假资料及信息。第三方机构应杜绝评价过程中的一切弄虚作假和其他不良行为。
第二十条 第三方机构参与评价工作人员在以受托方身份进行工作期间,严禁在评价过程中出现任何以第三方机构名义进行宣传的商业行为和语言。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第三方机构在开展预算绩效评价工作中,要按照“委托受理、方案设计、实施评价、撰写报告、提交审核”的程序,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预算绩效评价工作。
(一)委托受理。第三方机构应当在了解被评价对象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自身胜任能力以及能否保持独立性,决定是否接受预算绩效评价委托。确定接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与委托方签订书面业务协议(合同),明确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委托评价的项目和内容、履行期限、费用、支付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归档责任、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的方式等内容,并严格按协议(合同)条款执行。
(二)方案设计。第三方机构在接受委托后,按照预算绩效评价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委托方审定。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人员配置、时间安排、评价目的、评价内容、评价依据、评价方法、指标体系、评价标准、样本确定、调查问卷、资料清单以及工作纪律等要素。
(三)实施评价。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根据预算绩效评价实施方案开展现场调查和资料收集整理工作,通过座谈、现场调研、问卷发放等方式,获取评价工作所需要的有关数据和资料。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价工作采取现场和非现场相结合的方式,现场调研范围原则上不得低于60%。被评价对象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四)撰写报告。第三方机构要按照规定的文本格式和协议要求,撰写相关成果报告,撰写时应做到逻辑清晰、内容完整、依据充分、数据详实、分析透彻、结论准确、建议可行。
(五)提交审核。绩效评价报告经第三方机构内部审定后,应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征求被评价对象和委托方的意见。委托方或被评价对象可以组织评议专家组对评价报告进行评议,向第三方机构反馈书面意见。第三方机构应当对反馈的意见逐一核实,逐条说明采纳或不予采纳的理由,并根据反馈的有效意见对评价报告初稿进行修改。
经审核通过的评价报告,由该项目主评人签名,加盖第三方机构公章后,形成正式评价报告,提交委托方。第三方机构及其签名的主评人应当对所出具预算绩效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受委托第三方机构应建立预算绩效管理委托事项的档案管理制度。按照完整、有序、规范的要求,及时对委托业务的资料,进行分类收集、整理、造册和建档管理。委托方要求移交的资料,应交委托方归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绩效评价工作结束后,委托方应当对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对报告中存在数据和情况不实、格式不规范等问题,委托方有权提出修改意见。
第二十四条 第三方机构项目人员配置,应当成立由至少1名主评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组成的工作组,并在评价过程中保持工作组成员的相对稳定,无特殊原因,不得更换组员,确需更换的,要书面征得委托方同意。
第二十五条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的预算绩效评价事项,委托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规定,合理确定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评价的具体范围;涉及商业秘密的,按照商业秘密保护有关规定办理。第三方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委托方要求实施。
第五章 委托费用
第二十六条 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委托方应向承担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的第三方机构支付费用。评价费用支付方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方机构不得以其他方式向被评价部门(单位)收取费用,也不得收取委托协议之外的报酬或费用。
第二十七条 第三方机构受委托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收费的核定,可实行计时收费、计件收费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十八条 绩效评价全部委托服务采用计件收费方式的,以绩效评价对象的工作量大小、资金规模、难易程度为计费依据。按不同档次划分费用标准支付。
第二十九条 对有特殊情况的评价项目,实际评价费用由委托方与第三方机构协商决定。
第三十条 第三方机构未按绩效评价工作要求开展评价工作的,或者有违反绩效评价业务委托协议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委托方可视具体情况扣减或拒付委托评价费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委托方应当对第三方机构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指导,及时跟踪掌握第三方机构工作进展,加强付费管理和质量控制,把好绩效报告质量关,推动第三方机构履职尽责。
第三十二条 预算部门(单位)聘请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的,应主动向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对第三方机构工作人员从事绩效评价业务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三条 委托方和被评价对象认为从事预算绩效评价的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财政部门及其行业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第三十四条 第三方机构在参与预算绩效管理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可视情节轻重,终止业务委托、取消委托资格等,同时列入第三方机构库黑名单,今后不得参与呼伦贝尔市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的相关业务。
(一)违反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纪律和廉政要求的。
(二)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舞弊行为的。
(三)按规定应该主动回避而未向委托方提出的。
(四)开展业务过程中索取、收受不正当利益的。
(五)出具的意见没有做到客观、公正,违背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的。
(六)未按照绩效评价有关规定和委托协议要求开展工作的。
(七)未经委托方同意,对外提供或引用绩效评价相关资料或者有关情况,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未按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派出人员完成委托业务的。
(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旗(市、区)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评价工作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呼伦贝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0日起施行。
呼伦贝尔市财政局
2025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