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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2100011590261L/202408-00036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气象、应急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文      号 呼民政发〔2024〕93号
成文日期 2024-08-30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和《呼伦贝尔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8-30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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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和《呼伦贝尔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旗市区民政局、教育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牧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医保局、总工会、残联:

为规范365体育投注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健全低收入人口认定、动态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机制,呼伦贝尔市民政局等单位制定了《呼伦贝尔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和《呼伦贝尔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2024830

呼伦贝尔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规范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分层分类实施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文件要求,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措施的通知》(内党办发〔2021〕5号)、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等10部门印发《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具体措施》(内民政发〔2024〕9号)、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等12部门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内民政发〔2024〕64号)、《365体育投注办公室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呼政办发〔2021〕39号)、《呼伦贝尔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呼民政发202368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365体育投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呼伦贝尔市户籍居民申请认定低保边缘家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旗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旗市区教育、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牧、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总工会、残联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旗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低保边缘家庭审核确认工作,应当加强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相关服务,促进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低保边缘家庭的受理、初审等工作。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主动发现、配合入户调查、政策宣传等工作,帮助自主申请有困难的家庭提交申请。

有条件的旗市区可将低保边缘家庭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旗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章 申请和受理

第五条  保边缘家庭指不符合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家庭。

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及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保障范围。

  申请低保边缘家庭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地,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的户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但在同一旗市区内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也可以向经常居住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旗市区或不在呼伦贝尔市应向户籍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其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在呼伦贝尔市不同旗市区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部分家庭成员户籍在呼伦贝尔市,且在呼伦贝尔市长期居住的,可以由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均在呼伦贝尔市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以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三)有条件的旗市区可以分阶段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低保边缘家庭

第八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嘎查村(居)民委员会社会救助协理员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嘎查村(居)民委员会以及社会救助协理员在工作中发现困难家庭可能符合条件,但是未申请低保边缘家庭的,应当主动告知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相关政策

第九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主要包括: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连续年以上(含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宣告失踪人员、现役军人中的义务兵、与申请人在同一户口簿但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人员、因结婚、离婚等原因脱离家庭在外生活但户籍未迁移的人员、已纳入特困供养、最低生活保障和孤儿救助的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第十条  申请低保边缘家庭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三)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四)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第十  申请低保边缘家庭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低保边缘家庭申请及授权书

(二)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

(三)疾病情况证明;

审核确认过程中,对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有异议的,需要提供相关证明

第十二条  申请家庭收入、财产、婚姻状况、残疾情况等,由申请人如实申报并签署承诺书,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旗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过查看法定证照、查询政务服务平台、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方式开展调查,申请人对调查结果无异议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章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十三  家庭经济状况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

第十四条  家庭收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主要包括:

(一)工资性收入。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工资性收入参照劳动合同认定没有劳动合同的,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认定,或根据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推算对于无法推算实际工资收入的灵活就业人员,其工资收入计算方法如下:

务工年收入=个人劳动力系数×上年度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务工月数。

上年度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数据确定;个人劳动力系数可参照《呼伦贝尔市申请低保边缘家庭劳动力系数建议标准》(附件)确定;务工月数地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但因客观原因确实难以就业或者较长时间无法获得收入的,应客观考虑家庭成员实际情况综合认定工资性收入。

(二)经营净收入。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种植业经营年收入应统筹考虑土地经营收入土地流转收入等因素各旗市区根据地方实际制定具体核算办法

养殖业经营年收入以本地区同等养殖品种市场价格与实际出栏数推算不能确定实际出栏数的,参照以下计算方法执行,即:

养殖业经营年收入=(现有牲畜数量-起算基数)×平均每头(只)牲畜年收入核算标准。

牲畜年收入核算标准起算基数由各旗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牲畜包括牛马驴骡骆驼等大畜和羊、生猪、家禽

经营企业的,按照企业实际收入或实际缴纳税收基数综合认定无法认定实际收入的,参考当地同行业、同规模企业平均收入和企业实际缴纳税收情况综合认定。其他情形按当地评估标准和方法推算。

三)财产净收入。财产净收入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将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以及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出让、租赁等收入,参照双方签订的相关合法有效合同计算个人不能提供相关合同或合同确定的收益明显低于市场平均收益的,参照当地同类资产出让、租赁的平均价格推算。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按照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计算,集体财产收入分红按集体出具的分配记录计算。

四)转移净收入。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其中,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赡养(抚养、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性转移支出等。

转移性收入和转移性支出有实际发生数额凭证的,以凭证数额计算有协议、裁判文书的,按照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赡养(抚养、扶养)费收入原则上按赡养(抚养、扶养)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无法律文书规定的,赡养(抚养、扶养)费计算方法及可不核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赡养(抚养、扶养)费的情形参照以下计算方法执行,即:

1.城市年赡养(抚养、扶养)费=个人劳动力系数×上年度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工作月数×百分比×应赡养人员个数。

2.农村牧区年赡养(抚养、扶养)费=个人劳动力系数×上年度本地区农牧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百分比×应赡养人员个数。

3.从事种养殖业经营者年赡养(抚养、扶养)费=家庭种养殖业年收入×百分比×应赡养人员个数;

4.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正式干部职工年赡养(抚养、扶养)费=年工资总额×百分比×应赡养人员个数。

同一个具有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家庭,上述收入项目重复时,原则上应累计计算收入和赡养(抚养、扶养)费。

对一名被赡养(抚养、扶养)人的赡养(抚养、扶养)费计算百分比原则上为5-10”,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属于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成员、现役军人(指两年义务兵)、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服刑人员(含保外就医、监外执行)、强制戒毒人员、九年义务教育及本科、专科和中高等职业教育的在校学生或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目前患有重特大疾病、重度残疾(含智力、精神残疾级)的,在计算转移净收入时不计入该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赡养(抚养、扶养)费。

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为兄弟姐妹或者60岁以上老年人的,在计算赡养(抚养、扶养)时应适当降低计算比例。

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名下有车辆、两套以上房产(含两套)、商业用房的,在计算赡养(抚养、扶养)时应适当提高计算比例。

五)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申请人申报收入高于民政部门计算结果的,以申报收入为准。

第十五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以及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

(二)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

(三)“十四五”期间中央自治区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四)困难在校生的救助金、生活补贴和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贷款

五)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六)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

(七)高龄津贴。

第十六条  刚性支出核算。刚性支出主要指自申请低保边缘家庭前12个月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残疾、患病、教育、租房、就业等原因形成的必需性基本支出,在核算家庭收入时按规定适当扣减。刚性支出的核算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残疾人康复费用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的残疾人用于基本康复训练康复治疗及购买必要的辅助器具等费用,扣除政府补助、慈善救助和商业保险补偿部分后个人实际自负费用

(二)医疗费用支出。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病住院,扣除按规定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其他商业保险等保险和社会帮扶后的个人实际自付费用,凭借有效凭证确定扣减金额;因慢性病、疑难疾病等长期服用中草药、民间就医或门诊购药的费用,可以凭借有效凭证确定或根据慢性病、疑难疾病病种规定扣减金额。非因精神疾病导致的自残行为、吸毒等产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扣减范围。

(三)教育费用支出。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接受学前、义务教育、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阶段的,扣除政府和社会资助后由个人负担的学费、杂费、住宿费等。

(四)照料支出。指照料重度残疾人、重病人员、失能失智老年人和0-3周岁(含)婴幼儿的费用支出,根据实际适度扣减。

(五)租赁住房费用支出。为维持基本居住条件在当地租赁住房,扣除住房租赁补贴后的个人实际自负费用。

(六)因灾、因意外事故费用支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交通事故、火灾、爆炸、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扣除各种赔偿、保险、社会帮扶资金后,个人负担的费用。

(七)就业成本支出。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已就业的,按其就业收入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扣减就业成本。

(八)社会保障缴费。指企业下岗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支出、医疗保险支出,根据实际适度扣减。

(九)旗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刚性支出费用。

十七  特殊困难家庭收入核减。对因重病重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多重残疾或一户多残家庭、一户多病家庭、有未成年人的丧偶单亲家庭一方服刑或失踪的单亲家庭,有7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家庭、有哺乳期妇女家庭等特殊困难家庭,可以根据实际困难情况对其家庭收入适度核减。

十八  家庭财产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以及车辆等。银行存款按照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账户中的总金额认定有条件的地方可参考一定时间内的账户流水情况综合评估证券、基金等金融资产按照股票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或基金净值认定商业保险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时间和现金价值认定债权按照协议等文本信息认定。市场主体情况主要包括开办或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情况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确定。车辆主要包括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等,按照公安、交通运输、农业等相关部门登记信息认定。不动产主要包括房屋、林木等定着物,按照不动产登记部门颁发的不动产产权证书的登记信息、相关购买信息和已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网签备案等信息认定。对于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可以在认定家庭财产状况时予以豁免。

十九  因财产超出规定,原则上不予认定低保边缘家庭的情形,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调整

一)拥有生活用汽车船舶、大型农机具大型农机具总价值不超过5万元已损坏废弃车辆和农机具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生活用摩托车、三轮车除外);

二)拥有两套及以上产权住房不含农村民宅),且人均建筑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二倍;

(三)旗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旗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通过辅助指标评估认定低保边缘家庭经济状况,作为评估该家庭是否存在隐瞒收入、财产状况的参考依据。辅助指标主要包括低保边缘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大幅超出一般家庭平均水平,高标准装修住房在银行有消费类贷款,用水、用电、燃气、通讯等日常生活费用大幅超出一般家庭平均费用以及存在自费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入托、出国留学、出国旅游等高消费情况。对于辅助指标超标或不合理且不能说明理由的,可作为家庭经济状况超出规定的判断依据。

二十一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低保边缘家庭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调查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或者提请旗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等方式进行。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受理地旗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其他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旗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相关家庭成员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其他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旗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于收到受理地委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启动信息核对工作,并及时将相关材料反馈受理地旗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户籍地旗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经常居住地旗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开展入户调查、相关家庭成员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和动态管理。经常居住地旗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于收到受理地委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启动信息核对工作,并及时将相关材料反馈受理地旗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二十二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下列方式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予以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一)入户调查。调查人员到申请家庭中了解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入户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分别签字。

(二)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家庭所在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和社区,走访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

(三)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等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佐证材料。

(四)其他调查方式。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前款规定的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程序可以采取电话、视频等方式进行。

二十三  旗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提请后3个工作日内,启动信息核对程序,根据工作需要,依法依规查询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籍、纳税记录、社会保险缴纳、不动产登记、市场主体登记、住房公积金缴纳、车船登记,以及银行存款、商业保险、证券、互联网金融资产等信息。

二十四  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低保边缘家庭申请,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佐证材料;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复查。

 审核确认

二十五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得到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及时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旗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二十六  旗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和初审意见等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

对单独登记备案在审核确认阶段接到投诉、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低保边缘家庭申请,旗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入户调查。

二十七  旗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发放低保边缘家庭确认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并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十八  低保边缘家庭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旗市区,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审核确认意见旗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新审核确认事项旗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抽查。

二十九  低保边缘家庭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第三十条  未经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等程序,不得将任何家庭或者个人直接纳入低保边缘家庭范围。

申请或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对象(家庭),经审核,其收入、财产状况不符合低保或特困人员认定条件,但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的,经对象(家庭)同意,可直接转入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程序。相关申请材料不再重复提交,简化工作流程。

第三十一条  低保边缘家庭审核确认过程中,旗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随意附加非必要限制性条件,不得以特定职业、特定身份等为由直接认定申请家庭符合或者不符合条件。

第三十二条  申请家庭符合条件的,不得仅将个别家庭成员纳入低保边缘家庭范围。

 服务管理和监督

三十三  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等状况。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旗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终止审核确认程序,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调整:

(一)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对申请家庭及相关人员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其经济状况的家庭。

(二)拒绝提供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或提供虚假、不完整的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致使无法对其家庭经济状况依法进行全面信息核对的家庭。

(三)高消费行为家庭。如高标准装修住房、自费出国留学等。

(四)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财产,提供虚假证明的。

(五)旗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不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的情形。

低保边缘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收入、财产发生重大变化超过3个月未主动告知的,旗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进行批评教育。

三十四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低保边缘家庭的经济状况每年核查一次,并根据核查情况及时报旗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决定是否延续低保边缘家庭资格。

低保边缘家庭中已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的,参照《呼伦贝尔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呼民政发202368号)有关要求开展定期核查。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前款规定的核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对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低保边缘家庭及其成员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低收入动态监测系统内做好标识,定期核对收入、财产等情况,并要求主动报告。旗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每年委托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经常居住地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低保边缘家庭及其成员开展一次跨省核对。

三十五  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死亡后,应当自其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核查,并及时调整认定情况。

三十六  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积极就业。低保边缘家庭中有就业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工作的,旗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程序办理退出手续,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终止对其实施的救助帮扶。

对已达到领取退休金、养老金年龄未办理完手续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可以继续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至实际领取退休金、养老金,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 

第三十七条  旗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托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将低保边缘家庭纳入常态化监督预警范围,为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开展低保边缘家庭救助帮扶提供信息查询、需求推送等服务支持。

三十八  旗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低保边缘家庭审核确认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的监督检查制度。

三十九  旗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公开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将社会救助业务接入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受理咨询、举报和投诉,接受社会和群众对低保边缘家庭审核确认工作的监督。

四十  旗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应当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四十一  申请或者已经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人员,对于民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十二  负责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的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依法依规免予问责。

 

四十三  边缘家庭申请审核确认过程中,本办法未作出规定或不符合国家、自治区出台的最新政策规定的事项,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四十四  各旗市区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呼伦贝尔市民政局备案。

四十五  本办法由呼伦贝尔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四十六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呼伦贝尔市申请低保边缘家庭劳动力系数建议标准


呼伦贝尔市申请低保边缘家庭劳动力系数建议标准

       年龄阶段 

健康状况

18-50周岁

18-45周岁

51-55周岁

46-50周岁

56-60周岁

51-55周岁

18周岁以下及在校学生或60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上

有劳动能力人员

1

0.7

0.4

0

有部分劳动能力人员:肢体残疾4级;语言听力残疾34患医疗部门认定的慢性疾病患有布病、股骨头坏死、腰间盘突出、痛风、严重类风湿病等可能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疾病,经医疗机构确诊为限制劳动能力或应休息静养的。

0.5

0.3

0.2

0

有少部分劳动能力的人员:肢体残疾3级;智力、精神残疾4语言听力残疾12级;视力残疾低视力12

0.2

0.1

0

0

劳动能力的人员:肢体残疾12级;智力、精神残疾123级;视力残疾盲12级;重特大疾病人员生病住院期间、手术或骨折后6个月内视为无劳动能力。

0

0

0

0

说明:1.劳动力系数是根据申请家庭成员的性别、年龄和身体健康状况残疾程度、患病情况等)得出的劳动力水平参数,结合有关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城镇最低工资标准或同行业平均收入核算出其工资性收入情况。2.本标准为建议标准,各旗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参照此标准,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制定当地劳动力系数标准。3.当人员类别重复时,劳动力系数按较低的计算。4.多重残疾人员劳动力系数的核定,按多重残疾中残疾等级较重的核定出个人劳动力系数,计算其收入。


呼伦贝尔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规范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分层分类实施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文件要求,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措施的通知》(内党办发〔2021〕5号)、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等10部门印发《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具体措施》(内民政发〔2024〕9号)、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等12部门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内民政发〔2024〕64号)、《365体育投注办公室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呼政办发〔2021〕39号)、《呼伦贝尔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呼民政发202368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365体育投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呼伦贝尔市户籍居民申请认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旗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旗市区教育、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牧、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总工会、残联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旗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审核确认工作,应当加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相关服务,促进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受理、初审等工作。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主动发现、配合入户调查、政策宣传等工作,帮助自主申请有困难的家庭提交申请。

有条件的旗市区可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旗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章 申请和受理

第五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应当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且未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

  申请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地,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的户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但在同一旗市区内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也可以向经常居住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四)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旗市区或不在呼伦贝尔市应向户籍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其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在呼伦贝尔市不同旗市区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部分家庭成员户籍在呼伦贝尔市,且在呼伦贝尔市长期居住的,可以由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均在呼伦贝尔市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以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五)有条件的旗市区可以分阶段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第八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嘎查村(居)民委员会社会救助协理员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嘎查村(居)民委员会以及社会救助协理员在工作中发现困难家庭可能符合条件,但是未申请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应当主动告知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相关政策

第九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主要包括: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连续年以上(含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宣告失踪人员、现役军人中的义务兵、与申请人在同一户口簿但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人员、因结婚、离婚等原因脱离家庭在外生活但户籍未迁移的人员、已纳入特困供养、最低生活保障和孤儿救助的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第十条  申请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三)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四)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第十  申请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申请及授权书

(二)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

(三)疾病情况证明;

审核确认过程中,对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有异议的,需要提供相关证明

第十二条  申请家庭收入、财产、婚姻状况、残疾情况等,由申请人如实申报并签署承诺书,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旗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过查看法定证照、查询政务服务平台、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方式开展调查,申请人对调查结果无异议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章 家庭收入核算

第十三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第十四条  家庭收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主要包括:

(一)工资性收入。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工资性收入参照劳动合同认定没有劳动合同的,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认定,或根据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推算对于无法推算实际工资收入的灵活就业人员,其工资收入计算方法如下:

务工年收入=个人劳动力系数×上年度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务工月数。

上年度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数据确定;个人劳动力系数可参照《呼伦贝尔市申请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劳动力系数建议标准》(附件)确定;务工月数地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但因客观原因确实难以就业或者较长时间无法获得收入的,应客观考虑家庭成员实际情况综合认定工资性收入。

(二)经营净收入。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种植业经营年收入应统筹考虑土地经营收入土地流转收入等因素各旗市区根据地方实际制定具体核算办法

养殖业经营年收入以本地区同等养殖品种市场价格与实际出栏数推算不能确定实际出栏数的,参照以下计算方法执行,即:

养殖业经营年收入=(现有牲畜数量-起算基数)×平均每头(只)牲畜年收入核算标准。

牲畜年收入核算标准起算基数由各旗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牲畜包括牛马驴骡骆驼等大畜和羊、生猪、家禽

经营企业的,按照企业实际收入或实际缴纳税收基数综合认定无法认定实际收入的,参考当地同行业、同规模企业平均收入和企业实际缴纳税收情况综合认定。其他情形按当地评估标准和方法推算。

三)财产净收入。财产净收入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将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以及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出让、租赁等收入,参照双方签订的相关合法有效合同计算个人不能提供相关合同或合同确定的收益明显低于市场平均收益的,参照当地同类资产出让、租赁的平均价格推算。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按照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计算,集体财产收入分红按集体出具的分配记录计算。

四)转移净收入。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其中,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赡养(抚养、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性转移支出等。

转移性收入和转移性支出有实际发生数额凭证的,以凭证数额计算有协议、裁判文书的,按照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赡养(抚养、扶养)费收入原则上按赡养(抚养、扶养)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无法律文书规定的,赡养(抚养、扶养)费计算方法及可不核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赡养(抚养、扶养)费的情形参照以下计算方法执行,即:

1.城市年赡养(抚养、扶养)费=个人劳动力系数×上年度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工作月数×百分比×应赡养人员个数。

2.农村牧区年赡养(抚养、扶养)费=个人劳动力系数×上年度本地区农牧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百分比×应赡养人员个数。

3.从事种养殖业经营者年赡养(抚养、扶养)费=家庭种养殖业年收入×百分比×应赡养人员个数;

4.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正式干部职工年赡养(抚养、扶养)费=年工资总额×百分比×应赡养人员个数。

同一个具有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家庭,上述收入项目重复时,原则上应累计计算收入和赡养(抚养、扶养)费。

对一名被赡养(抚养、扶养)人的赡养(抚养、扶养)费计算百分比原则上为5-10”,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属于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成员、现役军人(指两年义务兵)、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服刑人员(含保外就医、监外执行)、强制戒毒人员、九年义务教育及本科、专科和中高等职业教育的在校学生或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目前患有重特大疾病、重度残疾(含智力、精神残疾级)的,在计算转移净收入时不计入该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赡养(抚养、扶养)费。

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为兄弟姐妹或者60岁以上老年人的,在计算赡养(抚养、扶养)时应适当降低计算比例。

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名下有车辆、两套以上房产(含两套)、商业用房的,在计算赡养(抚养、扶养)时应适当提高计算比例。

五)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申请人申报收入高于民政部门计算结果的,以申报收入为准。

第十五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以及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

(二)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

(三)“十四五”期间中央自治区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四)困难在校生的救助金、生活补贴和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贷款

五)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六)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

(七)高龄津贴。

十六  特殊困难家庭收入核减。对因重病重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多重残疾或一户多残家庭、一户多病家庭、有未成年人的丧偶单亲家庭一方服刑或失踪的单亲家庭,有7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家庭、有哺乳期妇女家庭等特殊困难家庭,可以根据实际困难情况对其家庭收入适度核减。

 

第四章  家庭刚性支出核算

 

第十七条  刚性支出核算。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医疗、教育、残疾康复以及因意外事件等刚性支出总额占家庭总收入比例超过70%或医疗和因意外事件产生刚性支出总额占家庭总收入比例超过60%。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刚性支出按照申请人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支出总额计算,主要包括:

(一)残疾人康复费用支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残疾人用于基本康复训练康复治疗、辅助器具适配,在扣除政府补助、慈善救助、商业保险赔付部分后,个人实际负担的费用,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残疾人基本康复训练和辅助器具目录范围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有关目录、残疾人辅助器具购买补贴有关目录及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二)医疗费用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定点医疗(药)机构就诊就医,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赔付后,由个人实际负担的门(急)诊、门诊慢性病、住院费用,包括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自费费用以及超出相关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个人负担费用。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因慢性病、疑难疾病等长期服用中草药、民间就医或门诊购药的费用,可以凭借有效凭证确定或根据慢性病、疑难疾病病种规定扣减金额。非因精神疾病导致的自残行为、吸毒等产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扣减范围。

(三)教育费用支出。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接受学前、义务教育、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阶段的,扣除政府和社会资助后由个人负担的保教费、学费、杂费、住宿费等,原则上按就读学校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基准定额认定。就读于民办学校(幼儿园)的,按当地同类公办学校(幼儿园)费用标准认定。

(四)照料支出。指照料重度残疾人、重病人员、失能失智老年人和0-3周岁(含)婴幼儿的费用支出,根据实际适度扣减。

(五)租赁住房费用支出。为维持基本居住条件在当地租赁住房,扣除住房租赁补贴后的个人实际自负费用。

(六)因灾、因意外事故费用支出。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交通事故、火灾、爆炸、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帮扶资金后,为维持家庭基本生活需要实际支付的费用,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

(七)就业成本支出。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已就业的,按其就业收入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扣减就业成本。

(八)社会保障缴费。指企业下岗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支出、医疗保险支出,根据实际适度扣减。

(九)旗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的,为维持基本居住条件和基本生活等产生的其他必需支出。

 

第五章  家庭财产核查

 

十八  家庭财产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以及车辆等。银行存款按照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账户中的总金额认定有条件的地方可参考一定时间内的账户流水情况综合评估证券、基金等金融资产按照股票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或基金净值认定商业保险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时间和现金价值认定债权按照协议等文本信息认定。市场主体情况主要包括开办或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情况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确定。车辆主要包括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等,按照公安、交通运输、农业等相关部门登记信息认定。不动产主要包括房屋、林木等定着物,按照不动产登记部门颁发的不动产产权证书的登记信息、相关购买信息和已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网签备案等信息认定。对于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可以在认定家庭财产状况时予以豁免。

十九  因财产超出规定,原则上不予认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情形,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调整:

(一)拥有2辆(含)以上生活用汽车,或拥有一辆高价值机动车;

(二)拥有两套及以上产权住房(不含农村民宅),且人均建筑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二倍;

(三)旗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章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第二十条  旗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通过辅助指标评估认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经济状况,作为评估该家庭是否存在隐瞒收入、财产状况的参考依据。辅助指标主要包括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大幅超出一般家庭平均水平,高标准装修住房在银行有消费类贷款,用水、用电、燃气、通讯等日常生活费用大幅超出一般家庭平均费用以及存在自费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入托、出国留学、出国旅游等高消费情况。对于辅助指标超标或不合理且不能说明理由的,可作为家庭经济状况超出规定的判断依据。

二十一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调查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或者提请旗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等方式进行。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受理地旗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其他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旗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相关家庭成员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其他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旗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于收到受理地委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启动信息核对工作,并及时将相关材料反馈受理地旗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户籍地旗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经常居住地旗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开展入户调查、相关家庭成员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和动态管理。经常居住地旗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于收到受理地委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启动信息核对工作,并及时将相关材料反馈受理地旗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二十二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下列方式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予以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一)入户调查。调查人员到申请家庭中了解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入户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分别签字。

(二)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家庭所在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和社区,走访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

(三)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等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佐证材料。

(四)其他调查方式。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前款规定的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程序可以采取电话、视频等方式进行。

二十三  旗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提请后3个工作日内,启动信息核对程序,根据工作需要,依法依规查询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籍、纳税记录、社会保险缴纳、不动产登记、市场主体登记、住房公积金缴纳、车船登记,以及银行存款、商业保险、证券、互联网金融资产等信息。

二十四  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申请,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佐证材料;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复查。

 审核确认

二十五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得到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及时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旗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二十六  旗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和初审意见等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

对单独登记备案在审核确认阶段接到投诉、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申请,旗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入户调查。

二十七  旗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发放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确认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并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十八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旗市区,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审核确认意见旗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新审核确认事项旗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抽查。

二十九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第三十条  未经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等程序,不得将任何家庭或者个人直接纳入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范围。

申请或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对象(家庭),经审核,其收入、财产状况不符合低保或特困人员认定条件,但符合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条件的,经对象(家庭)同意,可直接转入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程序。旗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与临时救助政策衔接,符合条件的直接给予临时救助。相关申请材料不再重复提交,简化工作流程。

第三十一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审核确认过程中,旗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随意附加非必要限制性条件,不得以特定职业、特定身份等为由直接认定申请家庭符合或者不符合条件。

第三十二条  申请家庭符合条件的,不得仅将个别家庭成员纳入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范围。

 服务管理和监督

三十三  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等状况。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旗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终止审核确认程序,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调整

(一)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对申请家庭及相关人员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其经济状况的家庭。

(二)拒绝提供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或提供虚假、不完整的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致使无法对其家庭经济状况依法进行全面信息核对的家庭。

(三)高消费行为家庭。如高标准装修住房、自费出国留学等。

(四)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财产,提供虚假证明的。

(五)旗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不符合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条件的情形。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人口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状况发生变化超过3个月未主动告知的,旗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进行批评教育。

三十四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资格有效期限为一年,自作出审核确认之日的下月起计算。在有效期内,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救助或者帮扶待遇。

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或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申请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根据要求补充相关材料。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前款规定的核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对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及其成员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低收入动态监测系统内做好标识,定期核对收入、财产等情况,并要求主动报告。旗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每年委托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经常居住地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及其成员开展一次跨省核对。

三十五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死亡后,应当自其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核实情况,并及时将死亡的家庭成员退出认定范围。

三十六  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积极就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中有就业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工作的,旗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程序办理退出手续,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终止对其实施的救助帮扶。

对已达到领取退休金、养老金年龄未办理完手续的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可以继续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至实际领取退休金、养老金,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  

第三十七条  旗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托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纳入常态化监督预警范围,为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开展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救助帮扶提供信息查询、需求推送等服务支持。

三十八  旗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审核确认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的监督检查制度。

三十九  旗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公开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将社会救助业务接入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受理咨询、举报和投诉,接受社会和群众对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审核确认工作的监督。

四十  旗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应当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四十一  申请或者已经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人员,对于民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十二  负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的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依法依规免予问责。

 

四十三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申请审核确认过程中,本办法未作出规定或不符合国家、自治区出台的最新政策规定的事项,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四十四  各旗市区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呼伦贝尔市民政局备案。

四十五  本办法由呼伦贝尔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四十六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呼伦贝尔市申请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劳动力系数建议标准


呼伦贝尔市申请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劳动力系数建议标准

       年龄阶段 

健康状况

18-50周岁

18-45周岁

51-55周岁

46-50周岁

56-60周岁

51-55周岁

18周岁以下及在校学生或60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上

有劳动能力人员

1

0.7

0.4

0

有部分劳动能力人员:肢体残疾4级;语言听力残疾34患医疗部门认定的慢性疾病患有布病、股骨头坏死、腰间盘突出、痛风、严重类风湿病等可能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疾病,经医疗机构确诊为限制劳动能力或应休息静养的。

0.5

0.3

0.2

0

有少部分劳动能力的人员:肢体残疾3级;智力、精神残疾4语言听力残疾12级;视力残疾低视力12

0.2

0.1

0

0

劳动能力的人员:肢体残疾12级;智力、精神残疾123级;视力残疾盲12级;重特大疾病人员生病住院期间、手术或骨折后6个月内视为无劳动能力。

0

0

0

0

说明:1.劳动力系数是根据申请家庭成员的性别、年龄和身体健康状况残疾程度、患病情况等)得出的劳动力水平参数,结合有关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城镇最低工资标准或同行业平均收入核算出其工资性收入情况。2.本标准为建议标准,各旗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参照此标准,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制定当地劳动力系数标准。3.当人员类别重复时,劳动力系数按较低的计算。4.多重残疾人员劳动力系数的核定,按多重残疾中残疾等级较重的核定出个人劳动力系数,计算其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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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