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民政局
未成年人监护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未成年人关爱保护,落实未成年人家庭监护职责,做好未成年人监护评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印发<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未保组〔202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未成年人监护评估是指对未成年人被监护状况、监护人监护能力进行评估,形成阶段性评估结论的专业服务行为。
第三条 监护评估应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客观全面、
专业分类的原则。
第四条 未成年人监护评估的对象为:
(一)经常居住地在呼伦贝尔且纳入保障范围的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二)居住地在呼伦贝尔的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由民政部门进行临时监护的未成年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进行监护评估的未成年人。
第五条 民政部门对辖区内的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每两年开展一次监护评估。根据工作需要,视情对其他纳入监护评估范围的对象开展评估。
第六条 开展监护评估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评估组织及人员
第七条 民政部门进行未成年人监护评估,可以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
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监护评估的,民政部门应当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等。
第八条 民政部门自行组织开展未成年人监护评估的,应当组建评估小组。评估小组应有2名以上熟悉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业务的在编人员。
第九条 受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全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业务范围包含社会调查或评估,或具备评估相关经验;
(三)有3名以上具有社会工作、医学、心理学等专业背景的工作人员,且无违法犯罪记录、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名单;
(四)开展评估工作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评估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违法犯罪记录,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自然人)名单;
(二)具有社会工作、医学、心理学等专业背景或从事为未成年人服务相关工作两年以上;
(三)遵守社会工作职业伦理操守。
第十一条 评估工作应由2名以上符合条件的评估人员开展,开展评估时必须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严格保守未成年人隐私,不得在任何场合以任何形式泄露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和其他不应当公开的信息;
(二)秉承客观公正、中立的原则,真实记录评估过程中的谈话内容和其他材料;
(三)严格按照评估办法规定的评估流程和评估内容,完整开展评估工作,按时出具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人员应当主动回避,未成年人监护人也可向民政部门或评估机构申请其回避:
(一)与未成年人监护人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二)与未成年人监护人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未成年人监护人存在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估的。
第三章 评估内容
第十三条 未成年人监护评估主要包括未成年人被监护状况评估和监护人监护能力评估。当未成年人需要指定监护人时,只需对监护人监护能力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 未成年人被监护状况评估主要内容包括:
(一)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基本情况,包括未成年人基本信息、户籍和居住地、就学情况、生活情况、健康状况、家庭人口情况、受救助情况等;
(二)未成年人身体状况,包括身体发育情况、肢体健康状况等;
(三)未成年人心理状况,包括自我认知水平、性格特点、行为表现等;
(四)未成年人教育培养,包括受教育情况、日常学习情况、兴趣爱好等;
(五)未成年人社会性发展,包括道德品行情况、遵守日常生活规则和行为规范情况、同伴关系情况、融入社会与成年人交往情况、亲社会行为情况等;
(六)受照料情况,包括饮食、营养照料情况、衣服适宜情况、个人卫生情况、照护情况等;
(七)安全保护情况,包括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防止受到身体或精神伤害情况等;
(八)其他影响未成年人被监护状况的情形。
第十五条 监护人监护能力评估主要内容包括:
(一)监护人基本情况,包括年龄、婚姻状况、受教育程度、家庭成员状况、身心健康状况、品行道德情况、遵纪守法情况、社会信用情况、社会评价等;
(二)监护意愿和监护知识,包括与未成年人生活情感上的联系、对家长角色、养育权利义务的认知程度、对未成年人成长的需求、阶段与特点、家庭教育法律职责的了解程度、对养育保护未成年人的意愿等;
(三)生活保障能力,包括监护人的收入状况、收入来源以及住房条件等,提供未成年人衣、食、住、行情况以及日常生活照料情况等;
(四)教育引导能力,包括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尊重未成年人并进行合理管教等;
(五)人际沟通能力,包括协调处理家庭成员关系的能力、处理亲子冲突的能力、建立邻里间和谐友好关系的能力等;
(六)家庭居住环境;
(七)其他影响监护状况的因素。
第四章 评估流程及方式
第十六条 民政部门要确定评估对象、评估机构或评估人员,制定评估方案。评估方案包括目标任务、评估方法、分工、时间安排等。
第十七条 民政部门应向监护人发出《未成年人监护评估通知书》,书面告知监护人将对未成年人进行监护评估,并商定评估事宜。
第十八条 评估人员根据评估要求,全面了解未成年人家庭监护状况。评估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观察法。评估人员对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状况进行现场观察,了解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的实际情况。观察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身体样态、精神面貌、行为表现、人际交往、情绪状况等。
(二)访谈法。主要通过听取个人陈述、深度访谈等形式进行,访谈对象应包括但不限于未成年人、监护人及其家庭成员、邻居、老师、村(居)委会等了解监护状况的人员。
(三)资料收集法。评估人员可通过问卷调查、资料搜集等方式了解未成年人的基本信息、家庭监护状况信息、家庭监护能力信息等。
评估小组或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时,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和工具,科学应用评估量表。
第十九条 评估小组或评估机构应当在客观、全面掌握情况的基础上,科学研判,对评估对象被监护状况作出结论,评定评估对象风险等级,提出加强关爱保护针对性意见建议,形成《未成年人监护评估报告》。
第二十条 评估报告应当在监护人收到书面评估通知之日起60日内作出。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的,评估报告应当由参与评估人员签名,经机构负责人审核签署评估结论并加盖公章。评估报告一式三份,一份送达民政部门,一份送达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一份评估机构留存。民政部门自行组织评估的,评估报告应当由评估小组成员共同签名。
第五章 监护状况风险等级划分及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根据评估结果对未成年人监护状况风险进行分级,分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三个等级,并按风险等级采取相应措施,降低或消除风险,确保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第二十二条 对于监护状况评估为高风险的未成年人,旗市区民政局要进行个案处置,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处理。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影响监护的各种因素,强化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尤其是对监护人监护能力弱或无人监护的未成年人,要依法依规及时采取措施委托他人监护或转移监护权。对已有效消除或降低风险隐患的,应重新划分风险等级。
第二十三条 对于监护状况评估为中风险的未成年人,旗市区民政局要将该未成年人纳入重点关注对象,督促当地儿童主任、儿童督导员定期上门探访,每月至少走访一次,及时掌握未成年人相关情况。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入专业团队对其开展关爱服务,必要的开展个案帮扶。
第二十四条 对于监护状况评估为低风险的未成年人,旗市区民政局要指导当地儿童主任落实定期探访制度,每季度至少走访一次,及时掌握未成年人的相关情况,给予安全教育,指导监护人提高监护意识和监护能力。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立监护评估工作监督制度,加强对评估小组的监督和管理。对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的,民政部门应当对评估机构履行协议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评估机构及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民政部门应当取消其评估资格:
(一)违规向监护人收取费用的;
(二)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
(三)泄露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员隐私的;
(四)玩忽职守造成评估资料损毁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评估任务的;
(六)被吊销法人证书或已办理注销登记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评估中出现重大过失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不得委托其开展评估工作,列入黑名单。
第二十八条 评估人员在评估工作过程中有违纪行为的,依纪依规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评估档案由旗市区民政局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保管期限为10年。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呼伦贝尔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1.未成年人监护评估通知书
2.未成年人监护评估报告
附件1
编号:
未成年人监护评估通知书
尊敬的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规定, (民政局或民政局委托的评估机构)将对您进行监护评估,请您收到此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与 (评估机构或评估小组)共同确定开展评估的时间,并提供评估机构或评估小组要求的相关材料。监护评估不收取任何费用。
评估机构或评估小组: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民政局或评估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 2
未成年人监护评估报告
未成年人姓名:
类别:
户籍:
法定监护人:
实际照料人: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出具机构(盖章)
出具日期: 年 月 日
一、未成年人基本信息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民族
|
|
|
|
|
身高
|
体重
|
身份证号
|
|
|
|
就学情况
|
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职/高职/大专/大学/学龄前未入园/
学龄未入学/辍学
|
生活情况
|
和父母居住/和父亲居住/和母亲居住/和爷爷奶奶居住/和姥爷姥姥居住/和其他亲属居住/独立生活/其他
|
健康状况
|
健康/先天性疾病/肢体残疾/精神残疾/智力残疾/其他疾病
|
受救助情况
|
无任何救助/孤儿补贴/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贴/低保补贴/特困补贴/大病救助/社会捐赠/其他
|
身体状况
|
身体发育情况、肢体健康情况等
|
心理状况
|
自我认知水平、性格特点、行为表现等
|
教育培养
|
受教育情况、日常学习情况、兴趣爱好等
|
社会性发展
|
道德品行情况、遵守日常生活规则和行为规范情况、同伴关系情况、融入社会与成年人交往情况、亲社会行为情况等
|
受照料情况
|
饮食、营养照料情况、衣服适宜情况、个人卫生情况、照护情况等
|
安全保护情况
|
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防止受到身体或精神伤害情况等
|
其他影响未成年人被监护状况的情形
|
|
其他情况说明:
|
二、监护人基本情况及监护能力评估主要内容
监
护
人
基
本
情
况
|
实际监护人姓名
|
性别
|
年龄
|
民族
|
|
|
|
|
与未成年人关系
|
婚姻状况
|
身份证号
|
|
|
|
文化程度
|
经济收入来源
|
是否法定监护人
|
有无委托
|
|
|
|
|
身体健康情况
|
|
心理健康情况
|
|
品行道德情况
|
|
遵纪守法情况
|
|
社会信用情况
|
|
社会评价
|
|
法定监护人
姓名
|
法定监护人
身份证号
|
法定监护人与
未成年人关系
|
法定监护人未能实际监护的原因
|
|
|
|
|
监护意愿和监护知识
|
与未成年人生活情感上的联系、对家长角色、养育权利义务的认知程度、对未成年人成长的需求、阶段与特点、家庭教育法律职责的了解程度、对养育保护未成年人的意愿等
|
生活保障能力
|
监护人的收入状况、收入来源以及住房条件等,提供未成年人衣、食、住、行情况以及日常生活照料情况等
|
教育引导能力
|
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尊重未成年人并进行合理管教等
|
人际沟通能力
|
协调处理家庭成员关系的能力、处理亲子冲突的能力、建立邻里间和谐友好关系的能力等
|
家庭居住环境
|
|
其他影响监护状况
的因素
|
|
其他情况说明:
|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基本信息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民族
|
文化程度
|
健康状况
|
职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其他情况说明:
|
四、评估结果及建议
监护风险
整体评级
|
低风险/中风险/高风险
|
存在高风险
的领域
|
身体/心理/教育/社会性/日常照料/安全/家庭环境/监护人能力
|
存在中风险
的领域
|
身体/心理/教育/社会性/日常照料/安全/家庭环境/监护人能力
|
未成年人
被监护状况
(总体评价,
存在的问题等)
|
|
监护人(照料人)监护能力评估
|
|
评估说明
(对评估方式、过程等的补充说明)
|
|
改进和干预
建议
|
|
评估人签名: 评估机构(小组)负责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