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各旗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所属各分局、市局各科室:
现将《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 消费者投诉信息公示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24日
(一)被投诉经营者的基本登记信息; (二)被投诉经营者的投诉数量信息,包括被投诉经营者的投诉总量以及受理、不予受理的投诉数量: (三)被投诉经营者的投诉解决信息,即实际解决的投诉数量以及其与已受理且办结投诉数量的比率: (四)投诉转案件后的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即案件名称和立案号; (五)其他应当公示的消费投诉信息。 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消费者投诉数量变化、媒体监督和社会舆论关注焦点等情况,确定消费者投诉信息公示的重点行业和重点经营者。重点行业的确定,应当重点参考上一年度涉及相关行业的被投诉数量等因素。重点经营者的确定,应当重点参考该经营者被投诉数量或者相关舆情。 第六条 重点行业、 重点经营者的消费者投诉信息,通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也可以通过社会媒体、消费维权联络点(站)、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等途径公示。 公示重点经营者消费者投诉信息的,可以根据被投诉数量、投诉解决情况等信息对被投诉经营者进行排名。 第七条 公示消费者投诉信息应当根据分类管理的原则,针对不同的公示内容、公示载体,按照不同的要求和程序组织实施。 消费者投诉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即时公示。 重点行业、重点经营者的消费者投诉信息通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等按季度定期公示:确有需要的,可以不定期公示。 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公示消费者投诉信息的,消费者投诉信息应当在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网页的显著位置公示,便于消费者识别、查询,并确保数据的完整、准确。 第八条 即时公示消费者投诉信息, 公示期一般为两年。 第九条 经营者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的消费者投诉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查询、更正申请。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进行核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处理结果。 第十条 鼓励、引导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或者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方利用自身资源和优势,主动向社会公示平台内或者市场内经营者的被投诉数量、投诉解决率等与维护消费者权益有关的信息。 第十一条 开展消费投诉信息公示的旗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示消费者投诉信息,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