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财政局关于修订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旗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局:
《呼伦贝尔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现已修订完毕,并报请365体育投注法制办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呼伦贝尔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呼伦贝尔市财政局
2017年3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呼伦贝尔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确保食品药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结合呼伦贝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呼伦贝尔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走访、网络、电话等方式,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予以相应物质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 呼伦贝尔市级以下 (含呼伦贝尔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举报奖励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奖励的告知、受理、评定和奖金发放等工作。
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跨地区的举报,最终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旗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查处的,由受理举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举报奖励部门。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四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违法案件发生于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
(四)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三)属于申诉案件的举报;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六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二)同一案件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三)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四)同一举报人在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的,由办理该案件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奖励,不给予重复奖励。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七条 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 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第八条 举报奖励标准应根据举报案件的货值金额、等级以及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5%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3%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300元的,按300元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1%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奖励。
(四)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但举报情况属实,可视情况给予100~ 2000元的奖励。
第九条 每起案件的奖励原则 上不超过30万元。
第十条 所需奖励资 金由同级财政部门纳入预算安排,财政部门要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加强管理,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一条 盟市、旗县食品药品稽查执法部门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填写举报奖励告知书(附件1),告知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申请举报奖励。
第十二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举报奖励告知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提出奖励申请(附件2),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奖励申请的,视为放弃奖励权利。
第十三条 盟市、 旗县食品药品稽查执法部门在收到奖励申请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奖励条件的,填写举报奖励审批表(附件3)报本机关分管领导审核同意作出奖励决定(附件4),并书面通知举报人。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决定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实名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决定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奖励决定书及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
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双方有效身份证明。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第十五条 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奖且无委托人的,应及时说明情况并提供银行账号及身份证复印件,由举报奖励部门将奖金汇至指定帐户。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申请及审批、奖励通知、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
第十七条 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 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举报人 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呼伦贝尔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 日起施行。
附件: 1. 举报奖励告知书
2.举报人奖励申请表
3.举报奖励审批表
4.举报奖励决定书
5.不予奖励决定书
6.举报人奖金发放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