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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鄂市监大处罚〔2024〕17号
违法行为类型: 使用过期医疗器械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一、没收过期医疗器械[详见鄂市监大强物字(2024)17号];二、 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
违法事实: 经查,2024年3月18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保健室药品柜内检查发现的标称“压舌板”3包、“维志医用外科口罩”27片和“浒康一次性使用口罩”5包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为当事人新冠疫情期间疫情防护及幼儿园幼儿保健使用的医疗器械。上述医疗器械来源为新冠疫情期间在本地万通大药房购进。过期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为94.00元。
处罚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处罚机关: 鄂伦春自治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4-10
处罚有效期 2025-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