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决定书文号 | 鄂市监大处罚〔2024〕3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秋田小町大米”2袋及“香雪鸡蛋擀面”2袋; 二、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 |
违法事实: | 经查,当事人2023年05月10日,在鄂伦春自治旗大杨树镇发展粮店购进“秋田小町大米”5袋 ,购进价格每袋150.00元;购进“香雪鸡蛋擀面”20袋,购进价格每袋5.00。用途为该老年公寓食堂制作主食用的食品原料。当事人未记录食品原料使用情况,当事人提供了供货方的资质、进货票据,履行了进货验收义务。本案过期食品原料货值金额310.00元。因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为制作食品的原料,当事人从事上述行为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视为无违法所得。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
处罚机关: | 鄂伦春自治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4-15 |
处罚有效期 | 2025-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