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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鄂市监大处罚〔2024〕34号
违法行为类型: 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秋田小町大米”2袋及“香雪鸡蛋擀面”2袋; 二、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
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2023年05月10日,在鄂伦春自治旗大杨树镇发展粮店购进“秋田小町大米”5袋 ,购进价格每袋150.00元;购进“香雪鸡蛋擀面”20袋,购进价格每袋5.00。用途为该老年公寓食堂制作主食用的食品原料。当事人未记录食品原料使用情况,当事人提供了供货方的资质、进货票据,履行了进货验收义务。本案过期食品原料货值金额310.00元。因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为制作食品的原料,当事人从事上述行为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视为无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处罚机关: 鄂伦春自治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4-15
处罚有效期 2025-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