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365体育投注办公室 > 行政处罚 > 办理结果
行政处罚决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鄂市监综食处罚〔2024〕05号
违法行为类型: 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上等蚝油”1桶(3.8kg); 二、罚款人民币5000.00元。
违法事实: 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禁止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在生产经营中有下列行为:(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食品;”的规定,构成了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处罚机关: 鄂伦春自治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3-25
处罚有效期 2025-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