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决定书文号 | 鄂市监综食处罚〔2024〕0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处罚内容: |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上等蚝油”1桶(3.8kg); 二、罚款人民币5000.00元。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禁止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在生产经营中有下列行为:(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食品;”的规定,构成了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处罚机关: | 鄂伦春自治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3-25 |
处罚有效期 | 2025-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