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决定书文号 | 鄂市监大处罚〔2024〕1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使用过期医疗器械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一、没收过期医疗器械[详见鄂市监大强物字(2024)18号];二、 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 |
违法事实: | 经查,2024年3月18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保健室药品柜内检查发现的标称“赣洪压舌板”、“紫云医用脱脂棉”、“华士康脱脂棉球”和“文泰三角绷带”共四种6包超过有效旗的医疗器械,为当事人新冠疫情期间疫情防护及幼儿园幼儿保健使用的医疗器械。上述医疗器械来源为新冠疫情期间在当地“咏春”药店购进。过期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为29.00元。 |
处罚依据: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处罚机关: | 鄂伦春自治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4-10 |
处罚有效期 | 2025-04-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