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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鄂市监大处罚〔2024〕14号
违法行为类型: 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生产食品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鑫麦祺面包糠”1袋及无食品标签淀粉5袋; 二、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
违法事实: 2024年3月18日,鄂伦春自治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幼儿园现场检查,发现食品储藏室存放食品原料的货柜上标称“鑫麦祺面包糠”(制造商淮北市麦祺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230g,生产日期2023年01月20日,保质期12个月)的预包装食品1袋,已超过保质期;发现预包装食品淀粉5袋(称重每袋1千克),无食品标签,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应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0月 5日在鄂伦春自治旗大杨树镇小两口干调店购进预包装食品“鑫麦祺面包糠”4袋,购进价格每袋5.00元。于2024年3月18日在鄂伦春自治旗大杨树镇娜娜华茂商店购进无食品标签预包装食品淀粉5袋(每袋1千克),购进价格每袋11.00元。上述“鑫麦祺面包糠”及无食品标签预包装食品淀粉为该幼儿园食堂制作食品时使用的食品原料。当事人提供了供货方的资质、进货票据,履行了进货验收义务。过期预包装食品及无食品标签食品货值金额60.00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处罚机关: 鄂伦春自治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4-16
处罚有效期 2025-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