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决定书文号 |
额市监恩所罚﹝2025﹞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处罚内容: |
本局认为通过对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可以认定当事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的宣传行为:(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的规定,构成了以虚假的商品说明的方式销售商品的违法行为。 |
违法事实: |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当事人承认菩提果销售过程中对消费者宣称为天然采摘,存在以虚假的商品说明的方式销售商品的行为。当事人于2025年6月10日购进大、小菩提果,大菩提果进货价25元/个,销售价60元/个,小菩提果进货价23元/个,销售价50元/个,至案件调查终结已销售大菩提果1个,违法所得35元;已销售小菩提果8个,其中4个为正常价格50元/个进行销售,另外4个为客人讲价后40元/个进行销售,故违法所得176元。大、小菩提果货值金额总计440元,违法所得总计211元。 |
处罚依据: |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的规定 |
处罚机关: |
额尔古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8-19 00:00:00 |
处罚有效期 |
2025-11-19 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