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决定书文号 |
满市监处罚﹝2025﹞6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明示执行标准的食品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第三十三条禁止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在生产经营中有下列行为:......(十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已经明示执行标准的食品;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和小食杂店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实际经营着满达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和满达嘎牛肉干加工坊。涉案牛肉干是满达嘎牛肉干加工坊加工的,有小作坊证。该店于五月初试生产。在投诉单中,投诉人称该产品配料表中未标明香辛料种类,办案人员认为根据GB7718对香辛料的标示要求,如果香辛料的加入量不超过2%,可以统一标识为香辛料,不违法。该批牛肉干包装上印有GB2726标准号,未标注食品名称,不符合GB7718第4.1.2.1标准要求。与当事人未经出厂检验而标注标准号的行为同属生产经营不符合明示执行标准的食品。因当事人为小作坊,所以无生产许可证编号,标注了小作坊登记证号,不违法。关于该包装上印有满洲里市特供等字样,因该宣传无具体的特别指向单位,不违法。当事人提供的生产记录显示,共生产了2.5千克牛肉干。在抖音平台销售了0.25千克,因无销售记录,其余的无法查实销售情况。销售价260元/千克,于抖音平台销售的已退赔,无违法所得。涉案产品已在平台下架,已整改。 |
处罚依据: |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
处罚机关: |
满洲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9-11 00:00:00 |
处罚有效期 |
2028-09-11 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