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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满税稽罚﹝2026﹞1号
违法行为类型: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你单位违法事实(一)属于以虚开发票为手段,将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多列支出并进行偷税的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同一个违法行为既触犯了《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又触犯了《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按照罚款数额较高的虚开发票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即罚款150,000.00元。你单位违法事实(二)未按照企业所得税权责发生制原则在所属年度扣除相应成本费用,整体未造成少缴税款,属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你单位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为1,837,918.00元,综合考虑违法手段、情节、金额等,对你单位处以罚款31,000.00元。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81,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满洲里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违法事实: (一)虚开装卸费、经营租赁增值税普通发票你单位2021年至2022年期间,取得满洲里合作区盾牌装卸队(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盾牌装卸队)开具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物流辅助服务*装卸费”增值税普通发票48份(发票代码:015001900111,发票号码:05527470-05527489;发票代码:015002000111,发票号码:00155365-00155372、00397212-00397231),金额合计2,989,153.97元,税额合计7,496.03元,价税合计2,996,650.00元;取得满洲里杰成贸易储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成储运)开具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物流辅助服务*装卸费”、“*经营租赁*经营租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6份(发票代码:015002000111,发票号码:00389343-00389361,56486559-56486565),金额合计1,207,229.66元,税额合计10,020.34元,价税合计1,217,250.00元。我局对你单位与盾牌装卸队、杰成储运相关业务开展情况进行了检查:1.你单位与盾牌装卸队、杰成储运存在明显的关联关系你单位与盾牌装卸队、杰成储运主要人员交叉任职,注册地址相同。盾牌装卸队(2021年9月23日办理税务登记,2023年3月28日办理税务注销)法定代表人为田某好,办税人为张某新;杰成储运(2021年5月19日办理税务登记,2022年7月20日办理税务注销)法定代表人为张某杰,财务负责人为张某新,办税人为高某华。两纳税人注册地址均为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合作区银盘街南永联路西。经查,田某好2021年1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在满洲里俄陆通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工作,张某新为满洲里俄陆通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办税员,高某华为满洲里俄陆通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两纳税人注册地址房屋出租方为郎某1,出租期限为2021年5月至2022年7月,郎某1为满洲里俄陆通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持股比例为92.25%。你单位与盾牌装卸队、杰成储运之间存在明显的关联关系。盾牌装卸队、杰成储运除对其他第三方开具价税合计3,000.00元增值税普通发票外,其余发票均开具给满洲里俄陆通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2.发票所涉资金往来存在明显的回流你单位2021年至2022年期间累计取得盾牌装卸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996,650.00元,因将同一张发票(价税合计58,500.00元)重复列支一次,造成账面实际列支营业费用(装卸费)3,055,150.00元。你单位2022年1月21日至2023年1月17日期间累计向田某好转账3,055,160.00元(你单位将重复列支费用的发票所对应款项一并转入田某好账户,实际转账多于账面费用的10元计入现金科目,完成支付后往来账无余额),田某好收到上述款项后转入你单位前法定代表人、前股东王某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股东郎某2;你单位股东郎某1处共计3,048,060.00元,资金回流率99.77%,资金回流后田某好该银行账户无余额。具体资金流向见下表:盾牌装卸队资金回流明细表日期金额付款方收款方收款方卡号2022/1/21200,000.00满洲里俄陆通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田某好62170004400017540602022/1/21196,250.00满洲里俄陆通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田某好62170004400017540602022/1/22390,000.00田某好王某明62284621580039008732022/4/8360,850.00满洲里俄陆通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田某好62170004400017540602022/4/18360,000.00田某好王某明62284621580039008732022/5/31500,000.00满洲里俄陆通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田某好62170004400017540602022/5/31500,000.00田某好王某明62284621580039008732022/9/9300,000.00满洲里俄陆通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田某好62170004400017540602022/9/9290,000.00满洲里俄陆通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田某好62170004400017540602022/9/965,000.00满洲里俄陆通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田某好62170004400017540602022/9/9300,000.00田某好郎某262284921560019831682022/9/929,000.00田某好郎某2622849215600198316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第十五条规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第六条规定:“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第一条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条规定:“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第一条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满洲里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1-04 00:00:00
处罚有效期 2026-01-19 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