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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莫(住建)罚决字﹝2025﹞第2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建筑法》第七章、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莫旗龙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的莫旗青云轩小区四期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建筑法》第七章、第六十四条“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的规定、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的规定,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已施工的建筑面积占应申请的施工许可证的建筑面积的比例大于20%,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一般工程质量事故,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6%以上2%以下罚款。”经案审委员会研究决定:对莫旗龙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停止施工。2.处以工程合同价12179万元的1.9%即231.40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 莫旗龙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的莫旗青云轩小区四期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建筑法》第七章、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处罚依据: 依据《建筑法》第七章、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机关: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5-11-20 00:00:00
处罚有效期 2027-09-22 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