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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满市监处罚﹝2025﹞79号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经营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和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处罚类别: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处罚内容: 当事人经营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之规定。
违法事实: 当事人购进的牛筋肠、卢布肠、农小林三号风味牛筋肠三种食品购进时无中文标签,其现有的中文标签为当事人自行设计、打印、粘贴。其中牛筋肠和卢布肠产品的标签中将绥芬河市维卡食品有限公司标注为进口商(其实际为生产商),未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执行标准、商品条码等,且营养成分表为当事人随意标注,未按国家标准检测和计算,属虚假标注行为。农小林三号风味牛筋肠无法提供供应商的资质材料,无购进票据,无法追溯其来源,其标签没有标注厂名厂址,且营养成分表标注表为当事人随意标注,未按国家标准检测和计算。涉案产品的具体信息如下:(1)品名:卢布肠,净含量:355g,生产日期:2025年7月3日,保质期:180天,进货数量40根,进货单价:4元,售出:1根,销售单价:10元/根,剩余:39根。(2)品名:牛筋肠,净含量:355g,生产日期:2025年7月3日,保质期:180天,进货数量:18根,进货单价:5元,售出:1根,销售单价10元/根,剩余:17根。(3)农小林三号风味牛筋肠,净含量:350g,生产日期:2025年4月22日,保质期:180天,进货40根,进货单价:5元,售出:4根,销售单价10元/根,剩余:36根。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和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给予处罚。同时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存在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应分别作出处罚,
处罚机关: 满洲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5-10-11 00:00:00
处罚有效期 2028-10-11 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