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决定书文号 | 海水罚〔2024〕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3万元 |
违法事实: |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
处罚机关: | 海拉尔区水利局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12-05 |
处罚有效期 | 2025-06-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