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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海水罚〔2024〕2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3万元
违法事实: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处罚机关: 海拉尔区水利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4-12-05
处罚有效期 2025-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