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决定书文号 |
牙市监执罚﹝2025﹞1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违法事实: |
免渡河镇思文副食品商店(经营者:赵思文),于2025年2月18日从牙克石市几个商店购买的卷烟,该批28个品种40条卷烟因当事人不能提供该批卷烟进货票据和销售记录,且当事人称该批卷烟并没有对外销售,因此本案无法计算违法所得,本案违法经营额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牙烟存通〔2025〕第14号)、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烟草专卖局《涉案物品核价表》的核价计算,本案违法经营额为5070.50元。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
处罚机关: |
牙克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4-25 00:00:00 |
处罚有效期 |
2025-10-24 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