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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海税胜利罚﹝2025﹞4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根据上述违法行为及相关法律规定,对你(单位)拟作出2000元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 2024-04-01至2025-09-30增值税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2024-04-01至2025-09-30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教育费附加)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2024-04-01至2025-09-30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地方教育附加)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2024-04-01至2025-09-30城市维护建设税(市区(增值税附征))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2024-04-01至2025-09-30水利建设专项收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2024-04-01至2025-09-30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同时存在未缴销发票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八款: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华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五条第三款:逾期超过360天,同时存在未缴销发票或存在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税务局胜利街道税务所
处罚决定日期: 2025-12-30 00:00:00
处罚有效期 2026-01-14 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