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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牙市监执罚﹝2025﹞10号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工业产品的行为。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生产的“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备样3米;2.处1900元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179.02元;合计罚没款2079.02元。
违法事实: 2025年3月14日,牙克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本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和认证监督管理办《一般程序案件线索移交单》(编号:20251号),内容为:“2024年产品质量自治区监督抽查中,发现牙克石市世恒彩钢加工厂销售的1批次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产品不合格。”附“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No:2024JC02086)一式两份,内容为:“产品名称: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规格型号:S-EPS-R-B2-60-9000×960×120;生产日期:2024年9月10日;受检单位名称(联系人、电话):牙克石市世恒彩钢加工厂(蒋世伟、15540589716);受检单位地址:牙克石市建设办事处机修厂院内;生产单位名称:牙克石市世恒彩钢加工厂;生产单位地址:牙克石市建设办事处机修厂院内;抽样日期:2024-09-13;抽样基数:60米;检样数量:3米;备样数量:3米;检验时间:2024-10-31~2024-11-12;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剥离性能不符合GB/T23932-2009《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标准,依据《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产品质量自治区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判定为不合格;签发日期:2024-11-13。”报经立案批准后,2025年3月17日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牙克石市世恒彩钢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送达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呼监抽2024040539)及《检验检测报告》(No:2024JC02086),执法人员于现场发现封存备样“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3米,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剥离性能不符合GB/T23932-2009《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标准的“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牙市监执责改〔2025〕15号)。现查明,被抽检的“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规格型号:S-EPS-W-B2-60-9000×960×120,生产日期:2024-9-10,生产单位:牙克石市世恒彩钢加工厂,地址:牙克石市建设办事处机修厂院内)是当事人于2024年9月10日生产的,生产数量为60米,销售数量为54米,抽样检验数量为3米,抽样备样数量为3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登记的产品单价为52元/米,当事人实际中54米是以1900元整体销售的,销售价格约为35.18元/米,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货值金额为1900元,违法所得为179.02元。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的“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处当事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处罚机关: 牙克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4-22 00:00:00
处罚有效期 2027-09-09 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