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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鄂市监处罚﹝2025﹞综化02号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应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处罚。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及标签未标注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的化妆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应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处罚。当事人经营的部分化妆品和日用品未按照规定粘贴价格标签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的产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一、没收:1、标称“柏氏酵母水库精华水”的产品1瓶;2、标称“ThehistoryofWhoo后.拱辰享FacialFoamCleanser”的产品1瓶;3、标称“ESTEELAUDER,PerfectlyCleanlnfusion”的产品3瓶;4、标称“儿忒丝,啵乐乐保湿洗发水”的产品1瓶;5、标称“啵乐乐洗发沐浴三合一”的产品1瓶;二、罚款人民币4000.00元
违法事实: 当事人于2024年06月从哈尔滨道外区橙美了化妆品商行购进标称“柏氏酵母水库精华水”(净含量:110ml,限期使用期限:20250317)的产品20瓶,销售了19瓶,剩余1瓶(已超过限制使用日期)。从2025年03月18日至2025年09月23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未销售该批次标称“柏氏酵母水库精华水”(净含量:110ml,限期使用期限:20250317)的产品。购进价格是18.50元/瓶,销售价格是39.00元/瓶。货值金额为39.00元,由于超过限制使用日期后当事人未销售,故无违法所得。当事人能提供供货方的资质,不能提供随货同行单及该批次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当事人于2024年6月中旬从三亚免税店购进标称“ThehistoryofWhoo后.拱辰享FacialFoamCleanser”的产品3瓶,无中文标签,从2024年6月中旬购进至2025年9月23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销售了2瓶,剩余1瓶(无中文标签),通过询问负责人王嘉蔷销售的2瓶,粘贴了中文标签,剩余1瓶忘记粘贴了,当事人提供了该批次标称“ThehistoryofWhoo后.拱辰享FacialFoamCleanser”的产品的中文标签。购进价格是75.00元/瓶,销售价格是99.00元/瓶。货值金额为99.00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不能提供供货方的资质材料、随货同行单。能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当事人于2024年06月中旬在三亚免税店购进雅诗兰黛智妍水时赠送了标称“ESTEELAUDER,PerfectlyCleanInfusion”的产品3瓶。从2024年6月中旬至2025年9月23日执法人员检查时未销售,剩余3瓶。购进时无文标签,销售时需要自己粘贴中文标签。当事人忘记了粘贴标称“ESTEELAUDER,PerfectlyCleanlnfusion”的产品的中文标签。当事人能提供标称“ESTEELAUDER,PerfectlyCleanlnfusion”的产品的中文标签。由于是赠送的产品故无货值金额,无违法所得。当事人不能提供供货方的资质材料、随货同行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当事人于2024年10月从哈尔滨透笼轻工批发市场薇薇优品日用品行购进标称“儿忒丝,啵乐乐保湿洗发水”(中国经销商:儿忒丝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净含量:400ml,保质期:3年)的产品1瓶,外包装瓶身上无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从2024年10月购进至2025年9月23日执法人员检查时,未销售,剩余1瓶。购进价格是45.00元/瓶,销售价格是60.00元/瓶。货值金额为60.00元,无违法所得。能提供供货方的资质材料,不能提供随货同行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当事人于2024年10月从哈尔滨透笼轻工批发市场薇薇优品日用品行购进标称标称“啵乐乐洗发沐浴三合一”(经销商:儿忒丝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净含量:400ml,保质期:3年)的产品1瓶,外包装瓶身上无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从2024年10月购进至2025年9月23日执法人员检查时,未销售,剩余1瓶。购进价格是45.00元/瓶,销售价格是60.00元/瓶。货值金额为60.00元,无违法所得。能提供供货方的资质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不能提供随货同行单。2025年9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部分化妆品及日用品,未粘贴价格标签,对该店未粘贴价格标签的行为已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鄂市监综价责改[2025]01号),要求该店对未明码标价的化妆品和日用品按规定粘贴价格标签,2025年10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该店核查整改情况,该店对所经营的所有化妆品及日日用品均粘贴了价格标签。经营的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39.00元,无违法所得。经营的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219.00元,无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三条“行政处罚案件中同一当事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之间没有关联性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违法行为之间有关联性的,适用吸收原则,选择较重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经营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及经营的部分化妆品和日用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建议处罚如下:1、没收标称“柏氏酵母水库精华水”的产品1瓶;2、罚款人民币3500.00元。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及标签未标注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建议处罚如下:一、没收:1、标称“ThehistoryofWhoo后.拱辰享FacialFoamCleanser”的产品1瓶;2、标称“ESTEELAUDER,PerfectlyCleanlnfusion”的产品3瓶;3、标称“儿忒丝,啵乐乐保湿洗发水”的产品1瓶;4、标称“啵乐乐洗发沐浴三合一”的产品1瓶;二、罚款人民币1500.00元。当事人经营的部分化妆品和日用品未按照规定粘贴价格标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中,领域:三、价格监管;序号:7;违法行为: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明码标价规定的;适用条件: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处罚机关: 鄂伦春自治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5-11-20 00:00:00
处罚有效期 2028-11-20 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