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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内蒙古0701呼交罚〔2024〕63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经调查,该车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未按规定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构成实施了使用未备案车辆提供小微型客车租赁服务经营的违法行为。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普拉多牌JTEBX9FJ小型越野客车租与承租人使用。经调查,该车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未按规定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构成实施了使用未备案车辆提供小微型客车租赁服务经营的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 黑M52L05普拉多牌JTEBX9FJ小型越野客车租与承租人使用。经调查,该车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未按规定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构成实施了使用未备案车辆提供小微型客车租赁服务经营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七条“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或者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 60日内,就近向经营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附送本办法第六条相应的材料。”的规定,依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或者变更备案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处罚机关: 呼伦贝尔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1-03
处罚有效期 2026-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