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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牙市监执罚﹝2025﹞26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处罚类别: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处罚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构成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给予当事人1、没收违法所得125.50元;2、并处15000罚款;合计罚没款15125.50元的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 当事人于2024年12月21日以参保人赵久成的参保身份在牙克石市胜华医院购买涉案药品“盐酸二甲双胍片”(生产厂家:中美上海施贵宝制药有限公司、批号:ACL1137)3盒、“阿司匹林肠溶片”(生产厂家:拜耳医药保健有限公司、批号:BJ81893)1盒、“硫酸氢氯吡格雷片”(生产厂家:SanofiWinthropIndustrie、批号:FA1436)5盒。2025年2月17日11时10分32秒当事人将涉案药品中的“盐酸二甲双胍片”2盒(单价24元/盒)销售给参保人蒋某;2025年1月19日17时38分00秒当事人将涉案药品中的“盐酸二甲双胍片”1盒(单价24元/盒)销售给参保人王某某;2025年2月22日14时45分33秒当事人将涉案药品中的“阿司匹林肠溶片”1盒(单价27元/盒)销售给参保人陈某;2025年2月12日14时10分22秒当事人将4盒“硫酸氢氯吡格雷片”(单价26.5元/盒)销售给参保人于某某,其中包含涉案药品“硫酸氢氯吡格雷片”1盒,另外3盒为当事人从“齐齐哈尔市泰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购进,用于日常经营的“硫酸氢氯吡格雷片”;涉案药品中未销售的“硫酸氢氯吡格雷片”4盒为自用,当事人销售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企业购进的药品货值金额为125.50元,违法所得125.50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处罚机关: 牙克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7-24 00:00:00
处罚有效期 2028-07-24 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