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决定书文号 | 扎消行罚决字﹝2025﹞第001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消防违法行为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违法行为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内蒙古四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河西街道秀水华郡15#楼111号,法定代表人:杨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783MA0MW7844W。现查明2025年7月28日,我大队消防监督员对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河西街道秀水华郡15#楼111号,内蒙古四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越,居民身份证号:1521031980011500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783MA0MW7844W),进行复查时发现:消防控制室联动控制系统有故障点;地下车库个别疏散指示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两条火灾隐患未整改完毕。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5〕第0045号、编号:〔2025〕第0430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扎消限字〔2025〕第0026号、对杨越的询问笔录一份和现场照片两份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内蒙古四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人民币玖仟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设银行扎兰屯市支行,账号:1500161633605800481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扎兰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行政诉讼交叉管辖)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违法事实: | 违法行为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内蒙古四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河西街道秀水华郡15#楼111号,法定代表人:杨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783MA0MW7844W。现查明2025年7月28日,我大队消防监督员对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河西街道秀水华郡15#楼111号,内蒙古四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越,居民身份证号:1521031980011500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783MA0MW7844W),进行复查时发现:消防控制室联动控制系统有故障点;地下车库个别疏散指示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两条火灾隐患未整改完毕。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5〕第0045号、编号:〔2025〕第0430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扎消限字〔2025〕第0026号、对杨越的询问笔录一份和现场照片两份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内蒙古四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人民币玖仟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设银行扎兰屯市支行,账号:1500161633605800481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扎兰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行政诉讼交叉管辖)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处罚机关: | 扎兰屯市消防救援大队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10-10 00:00:00 |
处罚有效期 | 2025-10-10 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