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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莫市监综执处罚﹝2026﹞2号
违法行为类型: 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用农产品行为。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莫旗尼尔基镇乐家家超市于2025年10月30日从莫旗尼尔基镇张辉蔬菜水果店购进2件食用农产品姜(每件14斤装,共计28斤)进行销售,每件进价65.00元,价值合计130.00元,可以提供经销商品进货台账及供货方的莫旗尼尔基镇张辉蔬菜水果店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刘艳芝身份证、销售单、《承诺达标合格证》《检测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我局在2025年10月30日开展的的食用农产品质量抽检过程中,抽取了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批次食用农产品姜6.23kg,经内蒙古华测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于2025年11月27日向我局出具了《检验报告》(N0:A2250340467401004C),执法人员当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该《检验报告》。截至被检查之日,经当事人口述,自收到《检验报告》(N0:A2250340467401004C)时止,被检批次食用农产品姜已以每斤6.00元的价格全部销售完毕,获利168.00元,无销售记录;经营期间未发生消费者因购买食用该批次姜有关质量问题与其产生的消费纠纷,未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被抽检后未再继续从莫旗尼尔基镇张辉蔬菜水果店购进被检测批次食用农产品姜。经查询执法办案平台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自治区协同监管平台)(http://nm.gsxt.gov.cn),发现当事人2023年、2024年因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被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记录和公示信息。
处罚依据: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处罚机关: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知识产权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1-06 00:00:00
处罚有效期 2026-07-06 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