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决定书文号 |
满市监处罚﹝2025﹞5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处罚内容: |
一、当事人销售中文标签肥皂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构成经营者销售的肥皂外包装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未查实违法所得。二、当事人销售无中文标签食品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不得进口。”当事人销售无中文标签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予以处罚。 |
违法事实: |
1.当事人经营的标注:“SOAP”15块为肥皂,外包装无中文标签,于2024年11月从俄罗斯背包客购进的,无进货票据,无法核实销售情况,无法计算违法所得。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香皂不适用本条例,但是宣称具有特殊化妆品功效的适用本条例。经执法人员拍照翻译,未发现有有特殊化妆品功效,2025年6月20日,执法人员对上述产品解除行政强制措施。2.当事人经营标注“CnNCOK”9瓶为蜂蜜,外包装无中文标签,于2025年5月15日从满洲里市喜昶购进的,共进24瓶,售出15瓶,剩余9瓶,是否有中文标签无法查实,无法计算违法所得,进货价15元/瓶,讯问中当事人自述为了引流低价销售,销售价7元/瓶,货值金额:135元。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
处罚机关: |
满洲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7-23 00:00:00 |
处罚有效期 |
2028-07-23 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