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决定书文号 |
满市监处罚﹝2025﹞6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
违法事实: |
1、标注“BALENCIAGA”短袖衬衫64件,标价200元/件,进货价140元/件。标注“BALENCIAGA”长袖衬衣13件,标价320元/件,进货价160元/件。标注“BALENCIAGA”戴帽卫衣5件,标价440元/件,进货价320元/件。货值金额:19160元。2、标注“GUCCI”短袖衬衫4件,标价240元/件,进货价150元/件。货值金额:960元。3、标注“CHANEL”短袖衬衫5件,标价198元/件,进货价150元/件。货值金额:990元。4、标注“DIOR”短袖衬衫4件,标价188元/件,进货价90元/件。货值金额:752元。5、标注“LOEWE”短袖衬衫4件,标价218元/件,进货价130元/件。货值金额:872元。6、标注“MIUMIU”短袖衬衫4件,销售价228元/件,货值金额:912元。7、标注“PRADA”短袖衬衫6件,标价198元/件,进货价120元/件。货值金额:1188元。8、标注“ARCTERYX”短袖衬衫3件,标价238元/件,进货价120元/件。标注“ARCTERYX”羽绒服2件,标价1300元/件,进货价650元/件。标注“ARCTERYX”冲锋衣(绿色)1件,标价650元/件,进货价400元/件。货值金额:3964元。9、标注“LOUISVVITTON”短袖衬衫13件,标价198元/件,进货价120元/件。标注“LOUISVVITTON”牛仔裤8件,标价180元/件,进货价100元/件。货值金额:4014元。10、标注“BURBERRY”短袖衬衫3件,标价198元/件,进货价120元/件。标注“BURBERRY”卫衣长袖3件,标价238元/件,进货价140元/件。标注“BURBERRY”羽绒服1件,标价1480元/件,进货价740元/件。货值金额:2788元。11、标注:viviennewewestwood短袖衬衫6件,标注:GIVENCHYPARIS短袖8件,现表明该产品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20日予以解除。上述销售侵权的商品是当事人从广州金宝商场和广州荔弯区和平东路72号进货,当事人只提供了一张名片,采购方式分为现场采购与微信采购两种。其中,现场采购时,无进货单、发票、收据,而通过微信采购的部分,当事人在微信沟通时也未主动对涉及采购交易的聊天记录进行有效留存,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货值金额共计:35600元。在商标侵权投诉中,投诉人诉求退一赔三,但投诉人只提供了付款记录,未提供涉及侵犯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缺少侵权商品实物证据,无法明确商品是否存在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无法认定其是否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
处罚机关: |
满洲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9-10 00:00:00 |
处罚有效期 |
2025-12-11 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