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决定书文号 |
额市监恩所罚﹝2025﹞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通过对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可以认定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市场主体应当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市场主体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或者相关链接标识。”的规定。构成了未将营业执照置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的违法行为。 |
违法事实: |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当事人承认未将营业执照置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2025年8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就其整改事项进行了核查。当事人因家中有事未能及时整改,至核查当天仍未及时将营业执照置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距告知整改期限已逾期2日。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
处罚机关: |
额尔古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9-09 00:00:00 |
处罚有效期 |
2025-12-09 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