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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呼伦税稽罚﹝2026﹞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
处罚类别: 其他-未匹配
处罚内容: 对你单位的偷税行为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290,292.54元。
违法事实: (一)增值税你单位2022年至2024年销售货物(汽油、柴油)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35,027,348.72元,但你单位申报不含税销售收入32,371,097.4元,你单位2022年度应补缴增值税40,952.31元;2023年度应补缴增值税121,351.10元;2024年度应补缴增值税183,009.28元,合计2022年至2024年应补缴增值税345,312.69元。(二)城市维护建设税你单位2022年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023.81元,2023年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033.80元,2024年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4575.25元,合计2022年至2024年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8,632.86元。(三)教育费附加你单位2022年应补缴教育费附加614.30元,2023年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820.26元,2024年应补缴教育费附加2745.15元,合计2022年至2024年应补缴教育费附加5,179.71元。(四)地方教育附加你单位2022年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409.53元,2023年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1213.52元,2024年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1830.09元,合计2022年至2024年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3,453.14元。(五)水利建设基金你单位2022年应补缴水利建设基金409.52元,2023年应补缴水利建设基金606.76元,2024年应补缴水利建设基金915.05元,合计2022年至2024年应补缴水利建设基金1,931.33元。(六)企业所得税你单位2022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30,954.53元,2023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6,996.22元,2024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81,924.57元,合计2022年至2024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29,875.32元。
处罚依据: 你单位采取少列收入等手段少缴增值税345,312.6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632.86元,企业所得税129,875.32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参照适用《华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第3号)第十八条第一项“五年内首次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并能够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且未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参照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1〕9号)第十七条第一项:“五年内首次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并能够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且未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呼伦贝尔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1-06 00:00:00
处罚有效期 2026-01-21 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