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决定书文号 | 牙市监执罚﹝2025﹞46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第(一)项:“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规定,构成销售劣药的行为。 |
| 处罚类别: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处罚内容: | 由于当事人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的“醋氯芬酸胶囊”是劣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45.24元。 |
| 违法事实: |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3月11日在天津和治恒昌医药有限公司共购进了20盒劣药醋氯芬酸胶囊(剂型:硬胶囊剂,规格:50mg×12粒/板/盒,生产企业:陕西恒诚制药有限公司,产品批号:230201,生产日期:2023/2/11,有效期至2025/1/31,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41481),购进价格为每盒4.49元。2024年10月8日,当事人收到天津和治恒昌医药有限公司发布的《产品收回通知》并向天津和治恒昌医药有限公司退回了13盒该批次劣药醋氯芬酸胶囊。天津和治恒昌医药有限公司收到当事人退回的13盒该批次劣药醋氯芬酸胶囊,并于2024年10月28日向当事人退款58.3元,2024年10月29日开具《天津和治恒昌医药有限公司退回单》,当事人与天津和治恒昌医药有限公司共完成交易2笔。2023年10月18日,当事人以每盒15.8元的价格销售了4盒该批次劣药醋氯芬酸胶囊。因另有3盒由当事人自行使用,本案货值金额为110.6元,违法所得为45.24元。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规定, |
| 处罚机关: | 牙克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11-24 00:00:00 |
| 处罚有效期 | 2026-11-24 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