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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满市监处罚﹝2025﹞95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
处罚类别: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 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巧克力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未遵守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由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予以处罚。
违法事实: 经营场所内货架上发现4盒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巧克力,商品条码分别为4601738000322和4601738000278,标价35元/盒。销售给投诉人1盒,价格25元/盒。无证据证明过往销售同类食品的标签情况,货值金额35*4+25=165元,违法所得25元。当事人进货时未索取食品的合格证明文件。未发现当事人经营的无中文标签进口巧克力是假货。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处罚机关: 满洲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5-11-24 00:00:00
处罚有效期 2028-11-24 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