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决定书文号 | 海区市监呼伦处罚〔2024〕2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它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行为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处罚内容: | 1、没收违法所得2.00元; 2、没收超出保质期金磨坊手撕素肉卷3袋及好味屋猪扒脆2袋; 3、罚款1,000.00元。 |
违法事实: | 一、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金磨坊手撕素肉卷和好味屋猪扒脆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出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没收违法所得2.00元、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超出保质期金磨坊手撕素肉卷3袋、好味屋猪扒脆2袋,因货值金额为7.00元不足一万元,应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处罚机关: |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12-03 |
处罚有效期 | 2025-1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