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决定书文号 | 莫市监综执处罚﹝2026﹞3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品行为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国家对药品实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的规定 |
| 违法事实: | 经查:2025年11月17日,执法人员根据莫旗医疗保障局《线索移送函》(莫医保案移〔2025〕10号),对当事人莫旗鑫宏伟大药店2025年3月至5月药品销售重复扫码数据共计35条线索(其中,重复数据6条,涉及奥美拉唑肠溶胶囊、吸入用布地奈德混悬液、硫酸特布他林雾化吸入用溶液、磷酸奥司他韦胶囊、瑞舒伐他汀钙片、阿托伐他汀钙片、盐酸二甲双胍片、硝苯地平控释片、达格列净片等药品9种)进行了现场核查,未发现涉案9种药品。当事人现场提供不出上述奥美拉唑肠溶胶囊等9种药品采购方相关资质证明材料,称药店已于2025年5月解除医保协议并停用了医保计算机系统,重新更换的新系统(符合药品GSP要求)中新数据与医保系统不兼容,导致部分数据丢失,目前无法查询以前的销售信息,提供不出相关销售凭证,并承诺上述奥美拉唑肠溶胶囊等9种药品均从正规渠道采购,现场提供了《情况说明》。在执法人员2025年11月17日的现场核查中,发现当事人执业药师未在岗,通过调取当日销售数据,发现当事人2025年11月17日销售的1盒处方药品青霉素V钾片(批号:250502)无处方,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莫市监综执责改〔2025〕36号),责令其限期改正,已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和途径。责令改正期届满后,2025年12月17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经现场抽查当日销售记录,当事人提供不出2025年12月17日销售的处方药品双氯芬酸钠肠溶缓释胶囊(批号:150505100)的处方,上述行为未在责令改正期内改正。截至被检查之日,经当事人口述,其销售的处方药品青霉素V钾片(生产企业:山西同达药业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4023677;批号250502;规格:0.236g﹡10片;效期:2025年5月13日--2027年4月30日;剂型:片剂)于2025年9月27日购自于黑龙江泰德壹生医药有限公司,共计10盒,每盒进价2.30元,价值合计23.00元;双氯芬酸钠肠溶缓释胶囊(生产企业: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00656;批号150505100;规格:0.1g﹡16粒∕盒;效期:2025年5月19日--208年4月30日)于2025年10月8日购自于讷河市百盛医药有限公司,共计10盒,每盒进价8.50元,价值合计85.00元,可以提供涉案药品青霉素V钾片采购方黑龙江泰德壹生医药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证明》《成品检验报告书》、随货同行单等相关证明材料,涉案药品双氯芬酸钠肠溶缓释胶囊采购方讷河市百盛医药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检验报告单》、随货同行单等相关证明材料。采购上述药品执行了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已以每盒4.00元的价格销售出涉案药品青霉素V钾片5盒,可以查证未凭处方售出1盒;已以每盒20.00元的价格销售涉案药品双氯芬酸钠肠溶缓释胶囊6盒,可以查证未凭处方售出1盒,共获利13.20元。经营期间未造成危害后果。经查询执法办案平台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自治区协同监管平台)(http://nm.gsxt.gov.cn),未发现当事人五年内因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品被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记录和公示信息。 |
| 处罚依据: | 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的规定 |
| 处罚机关: |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知识产权局)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1-06 00:00:00 |
| 处罚有效期 | 2026-07-06 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