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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内蒙古0701呼交罚﹝2025﹞112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呼伦贝尔市宏运旅游车队有限公司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六)项,决定给予当事人共计人民币壹仟柒佰元(: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 呼伦贝尔市宏运旅游车队有限公司实施了: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合同,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客运包车除执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下达的紧急包车任务外,其线路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的设区的市,单个运次不超过15日”的规定。
处罚机关: 呼伦贝尔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5-12-26 00:00:00
处罚有效期 2026-06-26 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