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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牙市监执罚﹝2026﹞13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当事人使用超检定周期电子计价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在教学示范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受此限。”的规定,构成使用超过检定周期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在菜单中标注规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责令停止使用,可并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事实: 当事人存在经营过程中对肉类菜品称重销售,却未按照规定注明菜品规格的行为。且称量过程中使用的计量器具(电子计价秤,ACS-30型,最大称量30kg,最小称量200g,分度值10g,产品编号J411534,制造日期2018.6,永康市大红方工贸有限公司,强制检定合格证有效期至2025年6月17日)已超过检定周期。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处罚机关: 牙克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1-07 00:00:00
处罚有效期 2027-01-06 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