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决定书文号 | 扎市监河西处罚﹝2025﹞18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使用超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及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处罚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
| 违法事实: | 扎兰屯市宇轩校外托管中心成立于2025年07月03日,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场所位于内蒙古扎兰屯市河西办桃李名苑3A-108号商服。2025年12月11日,河西市场监督管理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该店摆放在经营场所冷藏柜内待使用的“振达食品”烧烤专用面包1包零10片(12片/袋,生产日期为2025年11月17日,保质期1、2、4季度15天,3季度10天)、“桃李”蛋糕边4包(生产日期为2025年10月20日,保质期至2025年10月29日),截至2025年12月11日检查当日,均已超过保质期且已开封。经询问,上述涉案食品原料主要用于给学生做早餐使用。当事人称“振达食品”烧烤专用面包购进4袋,购进价格为9元/袋、“桃李”蛋糕边购进10袋,购进价格为3.5元/袋,涉案物品均为加工食品使用,涉案货值金额为30.5元([9元/袋÷12片×10片]+3.5元/袋×4袋),当事人没有设立销售台账,无法确定当事人是否在该食品超过保质期后对外销售,故已现场查处数量为准。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涉案食品的相关票据及进货台账。当事人承认上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资料,积极配合调查。 |
| 处罚依据: | (一)对当事人使用超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处罚如下:1.没收超保质期原料:“振达食品”烧烤专用面包1包零10片、“桃李”蛋糕边4包;2.罚款:3,000.00元。(二)对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罚。 |
| 处罚机关: | 扎兰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1-06 00:00:00 |
| 处罚有效期 | 2029-01-06 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