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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满市监处罚﹝2025﹞73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 当事人经营预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表明下列事项:……(八)生产许可证编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法事实: 当事人经营预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产品是从绥芬河市维卡食品有限公司购进,2025年7月21日,我局收到《绥芬河市市场监管局关于“满市监协查[2025]5号”函的回复》1.绥芬河市维卡食品有限公司销售台账1份,2.绥芬河市维卡食品有限公司提供了其生产经营的,与贵局提供的协查函中的产品标签不一致。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和绥芬河市维卡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销售台账当事人共计购进:1.俄式红肠45袋,2.卢布肠185根;3.牛筋肠127根。截至案发时当事人货架上有待售的,1.俄式红肠12袋,进货价8元/袋,销售价15元/袋。2.卢布肠55根,进货价4元/根,销售价10元/根。3.牛筋肠16根,进货价5元/根,销售价10元/根。经询问当事人自述在购进的产品时,外包装的中文标签在箱内放置,扣押的产品外包装中文标签是当事人自己打印并将标签张贴产品外包装上销售,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记录,无法核实对其销售产品是否符合产品标签所载明的规定,货值金额:740元,因当事人退赔举报人940元,无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机关: 满洲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5-10-11 00:00:00
处罚有效期 2028-10-11 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