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决定书文号 |
扎市监河西处罚﹝2025﹞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
处罚类别: |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方式 |
处罚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
违法事实: |
经查,扎兰屯市日益食记快餐店成立于2020年09月24日,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场所位于内蒙古扎兰屯市河西办三家村小区1号楼103号门市。2025年04月14日,河西市场监督管理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该店摆放在经营场所操作间货架内待使用的熟黑芝麻1袋(生产日期为2020年03月31日,保质期24个月)、精选辣椒粉1袋(生产日期为2023年12月26日,保质期12个月)、“奇子香”食用调味油1瓶(生产日期为2023年10月02日,保质期18个月)截至2025年04月14日检查当日,均已超过保质期且已开封。经询问,上述涉案食品原料均做调味料使用。当事人未建立购货台账,故不知涉案食品原料购进价格,涉案物品为加工食品使用,没有销售价格,故涉案货值金额无法计算。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涉案食品的相关票据及进货台账。当事人家庭情况困难、收入低微,当事人承认上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资料,积极配合调查。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处罚机关: |
扎兰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4-25 00:00:00 |
处罚有效期 |
2028-04-13 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