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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满市监处罚﹝2026﹞2号
违法行为类型: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十二项、《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
处罚类别: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 1.《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十二项“禁止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在生产经营中有下列行为:......(十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已经明示执行标准的食品......”的规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和小食杂店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的规定,予以处罚。2.《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可溯源凭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者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据票据;相关票据凭证和查验记录保留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留期限不得少于两年......”的规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和小食杂店不符合生产经营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法事实: 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果味奶豆腐(草莓味)是2025年8月6日生产的,没有采购记录,从满洲里乳香飘购买制作奶豆腐的原料,购买牛奶15千克,进价5元/千克,从当地购买白砂糖3千克,进价7元/克,从淘宝网购买草莓果脯2千克,进价25元/千克。该批次共生产了5千克奶豆腐,售价:80元/千克,全部出售给海拉尔南北优选店,未建立生产销售记录。货值金额400元,违法所得400元。
处罚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和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机关: 满洲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1-06 00:00:00
处罚有效期 2026-04-06 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