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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扎市监两品一械处罚〔2024〕15号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和第三款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
处罚类别: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40.20元。
违法事实: 024年11月11日我局接到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单(编号:2024067),移送单中所附陕西海通医药有限公司咪喹莫特乳膏销售情况统计表以及《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F202412681)表明,扎兰屯市蒙洋医药店于2023年6月29日从陕西海通医药有限公司购进咪喹莫特乳膏(生产厂商:天方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2年10月11日,批号:221003011)2盒,该药品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验平均装量少于标示装量,有2个容器装量少于标示装量的93%,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12日到当事人处现场检查,当场向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王安迪送达《中国食品药品鉴定研究院检验报告》,并在当事人购销系统中发现其购进的上述批次米喹莫特乳膏2盒已全部售出,依据现场检查情况制作《现场笔录》。经查,呼伦贝尔市蒙洋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3月9日注册成立。经询问,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王安迪陈述,当事人确实于2023年6月29日从陕西海通医药有限公司购进咪喹莫特乳膏(生产厂商:天方药业有限公司、批号:221003011、生产日期:20221011、规格:0.25g:12.5mg*4袋)2盒,上述药品均已全部售出,购进价格36.90元/盒,销售价格57.00元/盒。上述药品违法所得共计40.20元,涉案药品货值为114.00元。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王安迪对2024年1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其送达的《中国食品药品鉴定研究院检验报告》结果无异议,且7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视为放弃复检权利。同时,当事人承认上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资料,积极配合调查。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处罚机关: 扎兰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1-02
处罚有效期 2025-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