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名称 对档案工作进行行政监督检查
权力类别 行政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呼伦贝尔市委办公室(市档案局)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八条 国家档案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档案工作,负责全国档案事业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建立统一制度,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四十二条 档案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可以对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下列情况进行检查:(一)档案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二)档案库房、设施、设备配置使用情况;(三)档案工作人员管理情况;(四)档案收集、整理、保管、提供利用等情况;(五)档案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保障情况;(六)对所属单位等的档案工作监督和指导情况。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二)制定本行政区域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和档案工作制度规范,并组织实施;(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档案工作,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信息化建设、档案宣传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地方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档案条例》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十条 旗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可以对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下列情况进行检查:(一)档案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二)档案库房、设施、设备配置使用情况;(三)档案工作人员管理情况;(四)档案收集、整理、保管、提供利用等情况;(五)档案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保障情况;(六)对所属单位等的档案工作监督和指导情况。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被执法检查对象提前告知;按照执法程序和执法事项,开展实地执法检查。
2.处置责任:对被检查对象提出反馈意见或整改意见。
3.移送责任:执法检查开展7日内,向被检查对象送达《执法反馈意见书》或《执法整改意见书》。
4.事后监管责任:对被检查对象进行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采取相关处理措施。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四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四)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五)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六)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七)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提供利用档案的;(八)明知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而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档案损毁、灭失,或者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被责令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的;(九)发生档案安全事故后,不采取抢救措施或者隐瞒不报、拒绝调查的;(十)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毁、灭失的。

事项流程指南

  • 对赠送、交换、出卖国家所有档案的复制件的监管
    对各级各类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赠送、交换、出卖国家所有档案的复制件行为的监督检查
    监管事项详情
    监管事项子项编码 00750005060001
    监管事项子项名称 对各级各类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赠送、交换、出卖国家所有档案的复制件行为的监督检查
    监管对象: 各级各类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监管形式 专项检查
    监管方式 重点监管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七条:
    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时,转让有关档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和出卖,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了收集、交换中国散失在国外的档案、进行国际文化交流,以及适应经济建设、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广等的需要,经国家档案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审查批准,可以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档案的复制件。
    监管流程 1.根据舆情监测和投诉举报情况对赠送、交换、出卖国家所有档案的复制件情况是否符合审批程序进行重点跟进检查; 2.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对发现问题进行处理; 3.行政检查材料归档。
    监管结果 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 2.发现问题,责令整改。
    监管层级 国家级,省级,市级,区县级
    计划生效日期
    计划取消日期
  • 对个人利用档案馆档案的监管
    对个人利用档案馆档案时擅自抄录、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政检查
    监管事项详情
    监管事项子项编码 00750006060003
    监管事项子项名称 对个人利用档案馆档案时擅自抄录、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政检查
    监管对象: 个人
    监管形式 ^专项检查
    监管方式 重点监管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涂改、伪造档案的;(四)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五)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外国组织的;(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监管流程 1.根据舆情监测和投诉举报情况对个人利用档案馆档案时擅自抄录、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行为进行重点跟进检查;2.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对发现问题进行处理;3.行政检查材料归档。
    监管结果 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2.发现问题,进行行政处罚。
    监管层级 国家级,省级,市级,区县级
    计划生效日期
    计划取消日期
    对个人利用档案馆档案时涂改、伪造档案的行政检查
    监管事项详情
    监管事项子项编码 00750006060005
    监管事项子项名称 对个人利用档案馆档案时涂改、伪造档案的行政检查
    监管对象: 个人
    监管形式 ^专项检查
    监管方式 重点监管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涂改、伪造档案的;(四)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五)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外国组织的;(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监管流程 1.根据舆情监测和投诉举报情况对个人利用档案馆档案时涂改、伪造档案行为进行重点跟进检查;2.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对发现问题进行处理;3.行政检查材料归档。
    监管结果 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2.发现问题,进行行政处罚。
    监管层级 国家级,省级,市级,区县级
    计划生效日期
    计划取消日期
    对个人利用档案馆档案时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政检查
    监管事项详情
    监管事项子项编码 00750006060001
    监管事项子项名称 对个人利用档案馆档案时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政检查
    监管对象: 个人
    监管形式 ^专项检查
    监管方式 重点监管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涂改、伪造档案的;(四)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五)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外国组织的;(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监管流程 1.根据舆情监测和投诉举报情况对个人利用档案馆档案时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行为进行重点跟进检查;2.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对发现问题进行处理;3.行政检查材料归档。
    监管结果 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2.发现问题,进行行政处罚。
    监管层级 国家级,省级,市级,区县级
    计划生效日期
    计划取消日期
  • 对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外国组织行为的监管
    对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外国组织行为的行政检查
    监管事项详情
    监管事项子项编码 00750002060001
    监管事项子项名称 对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外国组织行为的行政检查
    监管对象: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
    监管形式 ^专项检查
    监管方式 重点监管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涂改、伪造档案的;(四)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五)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外国组织的;(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监管流程 1.根据舆情监测和投诉举报情况对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外国组织行为进行重点跟进检查;2.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对发现问题进行处理;3.行政检查材料归档。
    监管结果 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2.发现问题,进行行政处罚。
    监管层级 国家级,省级,市级,区县级
    计划生效日期
    计划取消日期
  • 对企业事业组织或个人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行为的监管
    对企业事业组织或个人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行为的行政检查
    监管事项详情
    监管事项子项编码 00750003060001
    监管事项子项名称 对企业事业组织或个人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行为的行政检查
    监管对象: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
    监管形式 ^专项检查
    监管方式 重点监管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涂改、伪造档案的;(四)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五)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外国组织的;(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监管流程 1.根据舆情监测和投诉举报情况对有无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行为跟进检查;2.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对发现问题进行处理;3.行政检查材料归档。
    监管结果 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2.发现问题,进行行政处罚。
    监管层级 国家级,省级,市级,区县级
    计划生效日期
    计划取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