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名称 | 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
权力类别 | 行政检查 |
责任主体: | 呼伦贝尔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号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二十五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暂停新闻信息更新,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事项 | 1.告知责任。检查人员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向被检查对象告知监督检查的内容和享有的权利。 2.检查责任。实施监督检查,应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不得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3.结果处理责任。对于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七条 机关应当对公务员的思想政治、履行职责、作风表现、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监督,开展勤政廉政教育,建立日常管理监督制度。 对公务员监督发现问题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予以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处分。 对公务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
事项流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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