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名称 校园安全工作检查
权力类别 行政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呼伦贝尔市教育局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3号 2006年6月30日)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依法进行实地勘验(查)、鉴定、询问;
2.督促整改责任: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制作下发整改通知书;
3.决定责任:(1)检查结束后应按规定通报结果。(2)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单位进行处罚;
4.公开责任: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部门规章】《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不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监督与管理职责的,由上级部门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项流程指南

  • 对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的监管
    对学校的检查
    监管事项详情
    监管事项子项编码 00050025060001
    监管事项子项名称 对学校的检查
    监管对象: 学校
    监管形式 专项检查
    监管方式 重点监管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监管流程 1.省级教育行政机构对提请者进行审查并作出意见;2.核实后给出结果;3.报教育部备案存档。
    监管结果 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告知检查结果;2.发现问题予以撤销。
    监管层级 省级,市级,区县级
    计划生效日期
    计划取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