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名称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监督检查
权力类别 行政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呼伦贝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12年7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7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等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以下简称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农牧业、商务、机关事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责任事项 1.告知责任。检查人员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向被检查对象告知监督检查的内容和享有的权利。
2.检查责任。实施监督检查,应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不得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3.结果处理责任。对于在价格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12年7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7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等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六条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
(二)未依法进行节能审查或者对未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建设的;
(三)指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机构进行节能评估的;
(四)未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事项流程指南

  • 对企业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
    对企业投资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相关行为的行政检查
    监管事项详情
    监管事项子项编码 00040001060004
    监管事项子项名称 对企业投资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相关行为的行政检查
    监管对象: 相关企业
    监管形式 ^^日常检查
    监管方式 1.非现场监管; 2.现场监管。
    设定依据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
    第十六条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企业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
    第四十六条 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国家安全、国土(海洋)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依法加强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四十七条 各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职责分工,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通过在线平台登记相关违法违规信息。
    第五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项目开工前,项目单位应当登录在线平台报备项目开工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后,项目单位应当按年度在线报备项目建设动态进度基本信息。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应当在线报备项目竣工基本信息。
    第五十一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信息列入项目异常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一)应申请办理项目核准但未依法取得核准文件的;
    (二)提供虚假项目核准或备案信息,或者未依法将项目信息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未告知备案机关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擅自开工建设的;
    (四)不按照批准内容组织实施的;
    (五)项目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或者报送虚假信息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3.《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14号)
    第三条 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是指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开工前是否依法取得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办理备案手续,并在开工后是否按照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备案内容进行建设的监督管理。
    监管流程 1.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2.核准、备案机关按职责依法对项目进行在线监测,视情况开展现场核查。
    监管结果 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告知检查结果; 2.发现问题依法予以处理。
    监管层级 国家级,省级,市级,区县级
    计划生效日期
    计划取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