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名称 |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监督检查 |
权力类别 | 行政检查 |
责任主体: | 呼伦贝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12年7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7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等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以下简称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农牧业、商务、机关事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
责任事项 | 1.告知责任。检查人员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向被检查对象告知监督检查的内容和享有的权利。 2.检查责任。实施监督检查,应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不得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3.结果处理责任。对于在价格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12年7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7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等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六条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 (二)未依法进行节能审查或者对未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建设的; (三)指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机构进行节能评估的; (四)未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事项流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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