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名称 对粮食经营者未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监督检查
权力类别 行政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呼伦贝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销售、加工。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依法进行实地勘验(查)、鉴定、询问;
2.督促整改责任: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制作下发整改通知书;
3.决定责任:(1)检查结束后应按规定通报结果。(2)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企业进行处罚;
4.公开责任: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粮食流通管理和监督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事项流程指南

  • 对其他中央事权粮食的监管
    对其他中央事权粮食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的行政检查
    监管事项详情
    监管事项子项编码 00590009060001
    监管事项子项名称 对其他中央事权粮食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的行政检查
    监管对象: 接受委托从事中央事权政策性用粮的粮食经营者
    监管形式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监管方式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
    设定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监管流程 1.制定年度检查方案;2.随机开展现场检查;3.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能现场整改的责令现场整改;4.梳理检查发现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5.行政检查材料归档。
    监管结果 1.未发现问题并告知检查结果;2.对检查发现的一般性问题,现场责令整改并记录整改情况;3.对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监管层级 国家级,省级,市级,区县级
    计划生效日期
    计划取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