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名称 | 对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执行特定情况下的粮食库存量的监督检查 |
权力类别 | 行政检查 |
责任主体: | 呼伦贝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规模以上经营者,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特定情况下的粮食库存量。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依法进行实地勘验(查)、鉴定、询问; 2.督促整改责任: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制作下发整改通知书; 3.决定责任:(1)检查结束后应按规定通报结果。(2)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企业进行处罚; 4.公开责任: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粮食流通管理和监督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事项流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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